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为真
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公司决定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坏账。
一、本次核销基本情况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坏账共计 5,505,473.43 元,其中:已取得法院
终结执行裁定书 1 户,金额 3,941,788.31 元;账龄在 10 年以上,债权无
法收回,已过诉讼时效,并经中介机构法律鉴定 10 户,金额共计
1,503,710.98 元;账龄在 10 年以上,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 13
户,金额共计 59,974.14 元。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关联方,公司对其仍
将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具体核销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是否因关联
单位名称 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交易产生
临沂红福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3,941,788.31 已取得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 否
账龄 16 年,债权无法收回且已过诉讼时
山东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590,314.93 否
效,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鉴定
账龄 11 年,债权无法收回且已过诉讼时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4,574.87 否
效,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鉴定
账龄 18 年,债权无法收回且已过诉讼时
乌鲁木齐市信通达化工有限公司 95,949.36 否
效,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鉴定
账龄 17 年,债权无法收回且已过诉讼时
浙江巨化集团供销公司 81,420.22 否
效,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鉴定
账龄 17 年,债权无法收回且已过诉讼时
云南昆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69,673.37 否
效,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鉴定
账龄 16 年,债权无法收回且已过诉讼时
河南新乡高金化学有限公司 66,000.00 否
效,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鉴定
账龄 17 年,债权无法收回且已过诉讼时
浙江温州东正染料制造有限公司 65,200.00 否
效,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鉴定
账龄 17 年,债权无法收回且已过诉讼时
吴江市振龙化工有限公司 59,608.23 否
效,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鉴定
账龄 17 年,债权无法收回且已过诉讼时
江苏苏州晶华化工有限公司 56,600.00 否
效,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鉴定
账龄 16 年,债权无法收回且已过诉讼时
山东省齐河福达化学有限公司 54,370.00 否
效,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鉴定
其 他(13 户) 59,974.14 账龄较长,金额较小,无回收价值 否
合计 5,505,473.43 --
二、本次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所核销的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
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政策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有
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该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核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
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应收款项坏账的核销。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