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拟签署《订金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 2018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拟签署《订金协议》事项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
签署《订金协议》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截至目前,公司已
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对重组事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此外,公司已与上海新视界
在重组事项推进过程中签订了《重组合作意向书》和《重组框架协议》。
我们认为,本次签署《订金协议》表达协议双方的合作意向,有利于合作双
方有效履行承诺,积极推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拟签
署《订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章晓东 马新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