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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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 2018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光正能源有限公司拟收购其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光正能源有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巴州伟博公路养护服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收购是以公司对标的公司少数
股东的债权抵付,有助于公司解决相关债权债务问题,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且
标的公司具有比较成熟的运营天然气加气站业务经验,可以为公司带来稳定的收
益,本次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东的股权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我们
同意光正能源有限公司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拟签署《订金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未来十二个月内,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视界”)的
控股股东林春光先生将受让公司 5%股份,为公司关联自然人,上海新视界为公
司关联法人。截止目前,林春光先生与上海新视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未在公司担任职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未在上海新视界担任职务。上海新视
界及林春光先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倾斜的关联关系。故审议该
议案时,公司董事无需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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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与上海新视界就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签署《订金协议》,有利
于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有利于约束合作双方有效履行承诺,符合公司
长远利益。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订金协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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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章晓东 马新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