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
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国恩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69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2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7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8,508,617.29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491,382.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27日全部到
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8QDA20070《验
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先进高分子复合材料项目 87,977.00 75,000.00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存储。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的前提下,公司拟用闲置募集资金 4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 4.35%计算,通过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 1,740 万元人民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行为,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
地归还相关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相
关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一)2018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为不超过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期限的规定。
4、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恩股份《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黄文雯 章 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