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
核,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相
关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我们的
事前认可。
2、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
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
3、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对已离职的 11 名激励
对象认购的 47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的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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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小琴 王桂华 全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