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股
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区
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6 号《民事裁定书》所做之裁定,向甘肃省兰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5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 01 民终
637 号《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6 号民事传票:公司股东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
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合国公司法》及新盛投资《章程》,
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上投票表决为由,以公司作为被告,以新盛投资作为第三人,向甘肃省兰州市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并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确认。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7(临)-16。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6 号《民事裁定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昱成公
司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其诉请基于新盛投资公司内部的决议而请求撤销兰州
黄河股东大会的决议,其诉请明显缺乏诉讼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做出
了驳回湖南昱成的起诉的裁定。有关该裁定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
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 01 民终 637 号《传票》。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