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
峰先生、高远夏先生计划于 2018 年 2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主体合计累
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
生、高远夏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438,51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增持均价约为 20.51 元/股,累计增持 50,006,196 元。本
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高远
夏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上述人员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高远夏先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高献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477,10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9.62%,高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642,5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
高远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105,8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1%。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未来持
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目前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为了提升投资
者信心,切实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未
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流通 A 股。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增持主体合计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
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
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增持计
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主体自筹或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8 年 2 月 8 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
先生、高远夏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438,51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增持均价约为 20.51 元/股,累计增持 50,006,196 元:其
中高献国增持 1,225,6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48%;高峰增持 372,060 股,占公司
总股本 0.15%;高远夏增持 84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33%。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高献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5,702,75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0.10%,高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014,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
高远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946,6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高强先生、高远夏先生、郑国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122,304,42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8.08%。本次增持计划
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124,742,93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9.04%。
四、增持主体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高远夏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没有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6 个月内不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盛股
份已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满
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
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