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3月2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3月2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3月1日15:00至2018年3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6号公司会议室
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王雪欣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112,726,8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00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
份 32,111,9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0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
代表股份 80,614,8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297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22,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628,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殷长龙、李威
3.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