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宅配”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对尚品宅配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1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3 月公开发
行 2,7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800 万股。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1,039.00 万股,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为 2,105.8877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9.08%;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 808.774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3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彭劲雄先生和付建平先生等 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品宅
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在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尚品
宅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尚品宅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尚品宅配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
配股份。
(2)本人所持尚品宅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尚
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尚品宅配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尚品宅配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尚品
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尚品宅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李钜波先生和吴璟先生等 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品宅配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所有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不存
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在承诺期内,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本次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7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105.8877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9.08%;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08.774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33%。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实际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是否董监高
总数 数量 通数量
1 彭劲雄 962.2325 962.2325 240.5581 是
2 付建平 485.9186 485.9186 121.4797 是
3 李钜波 485.9186 485.9186 304.9186 否
4 吴璟 171.8180 171.8180 141.8180 否
合计 2,105.8877 2,105.8877 808.7744
注:“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管75%
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
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尚品宅配本次限
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江荣华
蒋伟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