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2018年2月14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3月1日(星期四)下午14:00。
3、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15:00至2018年3
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501号,北
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詹榜华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0,251,2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2.81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0,239,539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62.79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7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1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14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设立子公司和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244,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
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3,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267%;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2.6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通过《关于修改<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251,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晓力律师、黄菁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