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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双方告知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2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双方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7 月 12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宁
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起诉被告国电英力特能
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的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7 月 13 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天元锰业发送的民事起诉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通知书(2017)宁民初 53 号、(2017)宁民初 54 号(内容详见
公司 2017-048 号公告)。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收到英力特集团发
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内容详见公司 2017-049 号
公告)。该案件立案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
程序,于 2017 年 9 月 6 日至 9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8 年 2 月 13 日、2 月 14 日,公司分别收到控股股东英力特集
团和天元锰业发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 宁民初 53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53 号”)、《宁夏回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 宁民初 54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
决书 54 号”)(内容详见公司 2018-008 号公告)。
    根据民事判决书 53 号、民事判决书 54 号,如不服判决,可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司分别收到英力特集团和天元锰业的告知
函,双方均服从民事判决书 53 号、民事判决书 54 号的判决结果,不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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