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 年9 月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潍坊市国资委与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关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划转协议》,潍坊市国资委拟将其持有的 51%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海化集团”)股权无偿划转给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2008 年 9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将该事项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009 年 4 月 2 日,本公司接到海化集团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9 〕219 号《关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潍坊市国资委持有的其51%的国有股权自2008 年 7 月 1 日起无偿划转给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股权划转后,本公司总股本 895,091,926 股保持不变,海化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361,048,8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4% )保持不变,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因控股海化集团而间接控股公司。
近日,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本次股权划转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后办理股权过户等有关手续。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进程,并对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