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暨签订股份转让备忘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施卫东先生与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签订了
股份转让备忘录,施卫东先生拟将其持有的 4,138.645 万股*ST 德力股票转让给
锦江集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施卫东先生不再将其持有的 7,615.95 万股*ST 德力股
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向锦江集团进行委托。
3、双方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还未签署,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转让事项进展情况概述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因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筹划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事项,经公司申请,公
司股票(简称:*ST 德力,代码:002571)自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上午开市起停
牌,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11 月 1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及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
告》,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上午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 2017-123
号公告。2018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
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18-005 号公告。
二、本次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2 月 28 日施卫东先生与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
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备忘录,施卫东先生拟将其持有的 4,138.645 万股*ST 德
力股票转让给锦江集团。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施卫东先生不再将其持有的
7,615.95 万股*ST 德力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向锦江集团进行委托。本次交易不会
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股份转让备忘录》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施卫东
乙方(受让方):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在本备忘录签署时持有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徽德力”或“上市公司”)16554.58 万股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4%,系安徽德力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安徽
德力 4138.645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0.56%)事宜,双方进行了磋商。
为便于进一步商谈,双方就以下事宜形成备忘录如下:
1、原则上,甲方同意将所持安徽德力 4138.645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 10.56%。以下简称“转让标的”)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同意受让转让标的。
双方目前正在进行沟通中,但双方对若干交易条件需进一步协商。
2、双方均有意推进下一步的商谈,并力争达成具体的交易协议,因此甲方
赋予乙方在两个月内的独家谈判权。即其同意自本备忘录签署后的两个月内不以
任何形式或委托任何人与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就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转
让或变相转让的谈判、接触或签订协议。相对应地,为表示与甲方谈判的诚意,
乙方同意在本备忘录签署后五个自然日内向甲方缴付 8750 万元的谈判意向保证
金。
该谈判意向保证金在双方达成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或类似名称。下同)
后将转变为该协议下的股份转让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届时按照《股份转让协议》
的约定。如果双方在两个月内不能达成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则甲方应当将
谈判意向保证金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但下列两
种情况外:
(1)甲方故意或设立障碍而不与乙方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的,应当双倍
返还谈判意向保证金;
(2)乙方故意或设立障碍而不与甲方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的,无权要求
返还谈判意向保证金。
3、双方在本备忘录所述之两个月内如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交易共识并签署
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各方意思以正式协议为准;如各方在本备忘录所述之
两个月内未能达成交易共识并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本备忘录在前述两
个月届满之日终止,但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期限的除外。
4、本备忘录的任何争议,如效力、执行、责任等,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当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本备忘录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股份转让备忘录签署双方的关系
施卫东先生与锦江集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公司与锦江集团也不存在任何
关联关系。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转让方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和履行情况
施卫东先生关于所持股份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如下:
序号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履行情况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2011 年 04 月 12
1 施卫东 已履行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日
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
2011 年 04 月 12
2 施卫东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正在履行
日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承诺自公司本次停牌(2015 年 5 月 4 日起
2015 年 07 月 10
3 施卫东 停牌)后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 已完成
日
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1500 万元人民币。
自即日起(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2015 年 07 月 10
4 施卫东 月 9 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本公司股 已完成
日
份,以实际行动维护市场稳定。
施卫东先生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备忘录》。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