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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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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 
    编制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 
    第三条 年度审计的工作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 
    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 
    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核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并提出相关修订和完善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完善后的财务报告 
    进行审核并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2 -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席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通过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条 经审计委员会表决,决定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会决议。 
    第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需将审计 
    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后,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 
    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 
    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3 -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具体沟通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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