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27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2月27日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15:00至2018年2月27日15:00 的
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由守谊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20,112,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61%。其中:1、出席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2,872,06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37.360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2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135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2,208,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351%。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中伦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20,112,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208,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20,112,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208,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阳靖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