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龚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名龚
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同意提名龚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能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
3、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核;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将提交公司2008 年度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独立董事: 史铁钧 宋常 刘殿栋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