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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龚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09-04-02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龚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名龚 
    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同意提名龚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能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 
    3、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核;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将提交公司2008 年度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独立董事: 史铁钧 宋常 刘殿栋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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