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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09年3月)
公告日期:2009-04-02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九年三月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和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538 号《关于同 
    意设立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于2001 年7 月18 日在安徽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400001300214。 
    第三条 公司于2007 年6 月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7]146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80 万股。公司社会公众 
    股于2007 年7 月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简称:东华科技 股票代码:002140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ast China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 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邮政 
    编码:23008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21.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以加快建立现3 
    代企业制度为动力,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致力于以设计为主体、 
    以相关技术、产品为配套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形成规模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最佳的 
    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工、石油化工、市政、环境治理、 
    建筑工程的咨询、设计、监理和工程总承包;承包化工、市政、环境治理国(境)外 
    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工程所需设备、材料进出口;外派实施上述工程劳务 
    人员;经营本公司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国家实施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 
    的进口业务;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环保设施运营;轻 
    工、商业、电力、建材行业工程咨询和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产品研制、生产 
    销售;期刊、资料出版发行,期刊广告。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东华工程公司)以其主要经营性资 
    产作为出资,联合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企业技术 
    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 年7 月18 日以发起设立方 
    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21.24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缴,发起 
    人出资于2001 年4 月30 日经验证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721.9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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