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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六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9-04-02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六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09 年 3月 21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09年 3 月 31 日在公司 305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书面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史铁钧、宋常先生连续任职时间已满六年,不能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对史铁钧、宋常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提名龚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相同。 
     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将提交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全文刊载于 2009 年 4 月 2日的巨潮资讯网。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将提交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 2009年 5 月 8日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8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 2008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 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聘请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 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龚兴隆先生:男,1948 年 1月出生,管理学博士、执业注册会计师;曾任美国亚太传媒公司、荷兰飞利浦集团等多家跨国公司首席财务官与行政经理之职;现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持续教育学院、香港浸会大学等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黄林梁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中华业务行政总裁;兼任广东金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著有《保险会计与风险管理》等。 
     魏飞先生:男,1962 年 12 月出生,清华大学反应工程博士后、教授,现任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研究室主任。著有《多相反应工程与工艺》等著作,曾获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甲类)、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龚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名龚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提名龚兴隆、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 
     3、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将提交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独立董事:史铁钧  宋常  刘殿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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