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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28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2 月 26 日-2018 年 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绵州大道南段 327 号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英遂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4,668,34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3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4,647,44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37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9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668,3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668,3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668,3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668,3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668,3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668,3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668,3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668,3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2017年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明细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668,3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年度述职报告。公司
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8年2月1日的巨潮资讯
网。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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