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福州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1、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名称:厦门市迎海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秀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2、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涂秀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3、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李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1、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马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厦门众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红,公司职员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旭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昌,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厦门市迎海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涂秀发、李志国、马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众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三、 裁定情况
2017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民终10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市迎海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涂秀发、李志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181元,马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众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181元,均予退回。
四、裁定书送达时间
裁定书送达时间:2018年2月26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050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