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18 年 2 月 23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
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
上诉状副本;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为一审本诉原
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判决情况,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赔偿宁波
新普储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 6,061,545.30 元。根据本次上诉请求,宁波新普储
运有限公司诉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返还租金 3,664,692.50 元,赔偿其各
项损失 53,000,000.00 元(不含利息、鉴定费及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情况,公司于 2017
年度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计提预计负债并列入营业外支出,
诉讼事项将减少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 332.79 万元,减
少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9.72 万元(未经审计)。鉴于本次上诉尚未开
庭审理,案件后续进展尚需进行必要司法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
51%的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高速”)
与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储运”)因宁波绕城高速
公路西段高架桥下空间部分场地出租新普储运经营仓储业务,发生诉
讼。2015 年 4 月 10 日,明州高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
方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2012 年 3 月 23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并腾退场地。新普储运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江北法院”)提起反诉, 请求:“(1)判决确认反诉人与
被反诉人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2012 年 3 月 23 日签订的两份《场地
租赁合同》无效;(2)判决被反诉人返还租金 3,664,692.50 元,并
自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
利息;(3)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 90,377,752.44 元,并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赔偿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2017 年 12 月 15 日的庭审中新普储运当庭口头变更第 2 项诉请
为“原告返还被告租金 3,664,692.5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
准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30 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变
更第 3 项诉请为“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53,000,000.00 元,并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6 年 7 月 30 日起至实际返还
日止的利息”。
2018 年 2 月 5 日,明州高速收到江北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6)浙 0205 民初 4558 号》,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明州高速
与被告新普储运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2012 年 3 月 23 日签订的《场
地租赁合同》无效;(二)原告明州高速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
赔偿被告新普储运各项损失 6,061,545.30 元;(三)驳回原告明州高
速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新普储运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判决
书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北法院递交
上诉状,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宁波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反诉的诉讼公告》(编号:临 2015-052)和 2018 年 2 月 7
日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
公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情况公告》(编号:临 2018-00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新普储运不服江北法院(2016)浙 0205 民初 4558 号民事判决,
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宁波市江北
区人民法院(2016)浙 0205 民初 4558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
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2018 年 2
月 23 日,明州高速收到江北法院送达的新普储运上诉状副本。
明州高速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情况,公司于 2017 年度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对其计提预计负债并列入营业外支出,诉讼事项将减少宁
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 332.79 万元,减少归属于
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9.72 万元(未经审计)。鉴于本次上诉尚未开
庭审理,案件后续进展尚需进行必要司法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