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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26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旗股份”)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
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
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
经营和国际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的预测金额,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
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的,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
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
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
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杠杆比例、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
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
拨。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董事长及内审部。报表内容至
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五)内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
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结构进行结算;
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内审部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内
审部报告。内审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
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原《远期结
汇内控管理制度》自本制度通过董事会决议生效后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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