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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27
债券代码:136254       债券简称:16 中油 0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3 月 3 日(如遇非交易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3 月 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品种二)。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 中油 04(136254)。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23 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5]2940 号”文。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 3.7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 日止。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3 月 3 日为上一计
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70%。本次
付息每手“16 中油 04”(136254)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7.00 元
(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3 月 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3 月 2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8 年 3 月 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3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 中油 04”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
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6 中油 04”(136254)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
为 37.00 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中油 0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
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中国石油大厦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人:任贤浩
    联系电话:010-6560835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6 中油 04”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
阅 2016 年 2 月 29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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