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
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23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
月22日下午15:00—2018年2月23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钱慧芳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567,490,53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9835% 。
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12,572,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64,139,0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4.717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51,5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6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指
派张晓森律师、孙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提案
通鼎集团有限公司、沈小平等20位参会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3,701,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49%;
反对3,351,5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51%;
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712%
反对3,351,5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288%;
弃权0股。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提
案
表决结果:
同意564,139,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94%;
反对3,351,5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6%;
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3420%;
反对3,351,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580%;
弃权0股。
(三)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同意增补沈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同意增补颜永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增补沈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64,678,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59,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6292%。
(2)增补颜永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64,678,0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59,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629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张晓森律师、孙平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