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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24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22日—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
15:00至2018年2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8年2月12日(星期一)。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耀根先生
(六)会议通知: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5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388,386,66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8.54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位,代表公司股份共
388,366,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4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
位,代表公司股份共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88,38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该提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88,38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88,38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秦党亲律师、袁红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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