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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
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
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
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2 -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
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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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