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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8日召开的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4-03-09
  敬启者:
  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4年3月8日在公司办公地点召开的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2004年3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004年3月8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项决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全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2、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惠肇阳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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