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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双方《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22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双方《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 13 日、 月 14 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分别收到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和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元锰业”)发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 宁民初 53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53 号”),《宁夏回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 宁民初 54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
决书 54 号”)。
    2017 年 7 月 12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天
元锰业起诉被告英力特集团的合同纠纷案。2017 年 7 月 13 日,公司
收到天元锰业发送的民事起诉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通知书(2017)宁民初 53 号、(2017)宁民初 54 号(内容详见
公司 2017-048 号公告)。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收到英力特集团发
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内容详见公司 2017-049 号
公告)。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 53 号、民事判决书 54 号显示,原告天
元锰业与被告英力特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2017)宁民初 53 号、(2017)宁民初 54 号案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镇
    法定代表人:贾天将    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声洪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倩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伍权     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由
    合同纠纷案
    (三)原告诉讼请求及事由
    1、(2017)宁民初 53 号诉讼请求及事由
    诉讼请求:(1)判令变更原被告双方 2017 年 2 月 17 日签署《关
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
让协议》”)约定之生效条件及交割条件,即取消该协议中以《上海市
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合同》”)及《<上海市产权交
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生效与履行作为
该协议生效及交割的条件;(2)判令双方按生效条件及交割条件变更
后的《股份转让协议》继续履行;(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易
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 110677834 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由:2017 年 1 月 18 日,被告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原告为英
力特化工 51.25%股份(共计 155,322,687 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的受让方,2017 年 2 月 17 日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
以 303189.89 万元的价格受让标的股份;同时双方就被告以联合交易
方式出售的英力特煤业 100%股权及 58453.58 万元债权转让签署了
《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按照约定,《股份转让协议》与《产
权交易合同》互为生效条件,即《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以《产权交易
合同》的生效为条件,《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交割以《产
权交易合同》项下各项的支付等为条件;反过来《产权交易合同》的
生效则以股权转让事宜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
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为条件。就《股份转让协议》而言,其生效及交
割依赖于《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与履行。
    但在前述合同签订后,《产权交易合同》所涉主要资产发生重大
变化,政府主管部门发文明确沙巴台煤矿作为整治对象必须依法关闭
退出、拆除设施设备、完成生态修复,若继续履行《产权交易合同》
对于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仅如此,被告就《产
权交易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亦出现重大变化和反复,使得《股份转
让协议》处于无法履行的状态,致使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给股市的
稳定及股民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与损害。
    综上,本案中将《产权交易合同》作为《股价转让协议》生效及
交割条件的约定已与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据相关规定
应对其进行变更,以促使《股价转让协议》所确定的交易能够顺利进
行。
    2、(2017)宁民初 54 号诉讼请求及事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 2017 年 2 月 17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
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 15000
万元保证金,支付前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26.25 万元(自 2017 年
1 月 9 日暂计至 2017 年 7 月 9 日),2017 年 7 月 10 日至实际退还期
间的利息由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由:2017 年 1 月 18 日,被告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原告为宁夏英
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100%股权及 58453.58
万元债权与公司 51.25%股权联合转让项目的受让人。2017 年 2 月 17
日,双方就英力特煤业 100%股权及 58453.58 万元债权转让签署《产
权 交易合 同》及 《补充 协议 》。 依据该 等合同 约定 ,原 告以总 计
496810.11 万元的交易价款受让被告前述产权交易标的,被告则应确
保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并配合原告进行英力特煤业沙巴台煤矿调出
贺兰山自然保护区。
       但前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本次交易所涉主要资产发生重大变化。
2017 年 5 月 16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依法关闭
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矿山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215 号),明确沙
巴台煤矿作为整治对象必须依法关闭退出、拆除设施设备、完成生态
修复,使得本次交易所涉沙巴台煤矿完全灭失。双方若继续执行该合
同,按照约定原告不仅需支付巨额的交易对价并承担英力特煤业大量
债务,同时还需承担沙巴台煤矿关闭后的恢复治理及职工安置工作,
将导致原告在付出巨额对价后不仅未取得任何交易回报,同时还将背
负更为庞大的后续资金损失。
    综上,转让方本次交易所涉主要资产发生重大变化,使受让方已
失去交易的意义和价值,继续履行违法法律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时的处理规定和公平原则,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三、判决情况
    2018 年 2 月 13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民事判决书 53 号判决
    天元锰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95189 元,由原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判的法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2、民事判决书 54 号判决
    天元锰业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
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 15000 万元保证金,
并支付前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26.25 万元(自 2017 年 1 月 9 日至
2017 年 7 月 9 日)以及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
利,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入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08113 元,由被告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判的法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
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 宁民初 53
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 宁民初 54
号。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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