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科学决策功能,确保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
制与披露工作中的有效监督,保障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2008】48 号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根据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的要求
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