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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4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董
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大,
公司需与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落实和完善,重组
预案尚未最后形成,预计无法按期复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同意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3月5日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
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在审议《关于筹划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
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俞鹂   刘正东     黄旭
                                              2018 年 2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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