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2018年2月7日以电话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8年2月
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
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鹿海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拟
授予权益的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54万股限制
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3名调整为43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300万股调整为246万
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情况: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
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
条件。除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而未
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同意以2018年2月13日为授予日,向43名激励对象授予246万股限制性
股票。
表决情况: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