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下发《关于对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
【2018】第 17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关注函要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大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进行说明。
1、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核实第六大
股东及第七大股东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如是,上述股东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请你公司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根据投资者投诉,截止 2017 年月 12 日 31 日,公司第六大股东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34,
397,556 股,持股比例为 2.97%,第七大股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大
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31,203,461 股,持股比例为 2.70%。
根据投资者投诉,公司积极核实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双核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晋信”)于 2018
年 2 月 9 日给公司回复的电子邮件说明如下:
“我公司风险控制系统对旗下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5%的控制比例,
均按照单一基金持股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数的 5%进行控制而不是按照多只
基金合并进行控制。
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不是《证券法》定义的一致行动人。”。
汇丰晋信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向公司出具了汇晋字【2018】044 号函,说明
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我司旗
下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非《证券法》定义的一致行动人。我司风险控制系统对旗下基金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 5%的控制比例,均按照单一基金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5%进行控制而不是按照多只基金合并进行控制。”。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一致行动关系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双
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2、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无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