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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作为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集成”或“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成飞集成控股子公司中航
锂电(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1、资助人: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2、被资助对象:常州金沙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资管”)
    3、财务资助金额:江苏公司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计划,将自有闲置资金出借
给金沙资管,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4、资金用途:用于有资金需求的金坛区国有单位。
    5、财务资助期限:自借款协议签订起不超过一年,在借款额度内分次循环
使用。
    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资金来源:江苏公司自有资金。
    7、利率及资金归还:单笔实际借款时间在 90 天(自然日)及以下年利率
不低于 3.6%;单笔实际借款时间在 90 天(自然日)以上年利率不低于 6%,利
息随当次借款到期本金一并归还,但借款人不得为规避利率而恶意将借款时间调
整至 90 天以下。
    8、违约责任:如金沙资管未按借款协议和单次借款有关协议的约定归还借
款本金及利息,出借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 0.6‰
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另算),且出借人有权宣布尚未到期的其他款项提前到期并
单方解除借款协议。
    9、担保条款:第三方公司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控
股”)为借款协议项下发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
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拍卖费、
律师费等江苏公司实现担保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资助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08 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 1 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CGA52K
    6、法定代表人:石晓卿
    7、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0 万元
    8、经营范围:从事锂离子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BMS)、储能电池及
相关集成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市场应用开发;从事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销
售;汽车租赁服务;充电桩及充电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
设施建设运营;从事锂离子电池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废电池回收、销售及市场应
用技术的开发;从事电池储能技术的研发及储能电站的设计、制造、销售、租赁;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资助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99,152                355,428
         负债总额                  122,164                      73,759
       所有者权益                  276,988                     281,669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12 月             2016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22,344
         利润总额                  -13,164                      -6,045
         净利润                     -9,681                      -4,541
注: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其余数据未经
审计。
    三、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常州金沙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12 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88 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95428XG
    6、法定代表人:张国庆
    7、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8、经营范围: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受托资金管理、投资顾问、财务顾问、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
    9、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61,297                     57,716
    负债总额                  159,026                     57,329
      所有者权益                    2,271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12 月            2016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2,562
    利润总额                    2,534                      -113
    净利润                      1,884                      -113
注: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10、股权结构: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坛控股持有金沙资管 100%股权,
金坛控股注册资金 50 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11、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沙资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2、上一会计年度财务资助情况: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2017 年)未向金
沙资管提供财务资助。
    四、风险防范措施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公司将采取积极的风险防范措施。由金坛控股为本次借
款提供不超过 10 亿元的保证担保。
    担保方金坛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6 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88 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138006906
    6、法定代表人:史荣生
    7、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亿元
    8、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和管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
业管理;投资、融资、财务咨询;建筑、绿化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创业投资、股
权投资;园区开发建设与管理;实业投资与发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609,057                   1,126,046
    负债总额                 1,012,137                     639,844
      所有者权益                   596,920                     486,202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12 月             2016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159,851                     160,377
    利润总额                    12,659                      22,717
         净利润                      9,494                      17,344
注: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其余数据未经审
计。
    10、股权结构: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坛区人民政府持有金坛控股 100%
股权。
    11、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坛控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公司说明和承诺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六、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子公司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均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金沙资管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98.59%,超过 70%;本
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成飞集成 2016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查成飞集成相关制度、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及其他资料,对成飞集成控股子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成飞集成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成飞集成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
有资金,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该利率是基于双方在公平
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体现了本次交易的公允性,本次资金出
借的收益将高于目前资金的收益率,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
    3、根据借款协议安排,本次借款不超过 10 亿元,江苏公司将在优先保证
其经营所需的前提下视情况对自身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4、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公司采取了积极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成飞集成控股子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
                               张晓                  丁小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
                               孙捷                   马伟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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