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飞集成”)控股子公司
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拟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
下,以结余自有资金向常州金沙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资管”)提供最高
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年,可以在借款额度内分期循环使用。
该次财务资助由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控股”)为被资助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金沙资管、金坛控股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次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全票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保荐机构出具无
异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资助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8 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 1 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CGA52K
6、法定代表人:石晓卿
7、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0 万元
8、经营范围:从事锂离子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BMS)、储能电池及相关集
成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市场应用开发;从事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
服务;充电桩及充电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从事
锂离子电池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废电池回收、销售及市场应用技术的开发;从事电池储
能技术的研发及储能电站的设计、制造、销售、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资助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99,152 355,428
负债总额 122,164 73,759
所有者权益 276,988 281,669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12 月 2016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22,344
利润总额 -13,164 -6,045
净利润 -9,681 -4,541
注: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其余数据未经审计。
二、 被资助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常州金沙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12 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88 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95428XG
6、法定代表人:张国庆
7、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8、经营范围: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受托资金管理、投资顾问、财务顾问、受托
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
9、被资助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61,297 57,716
负债总额 159,026 57,329
所有者权益 2,271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12 月 2016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2,562
利润总额 2,534 -113
净利润 1,884 -113
注: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10、截至本公告日,金坛控股持有金沙资管 100%股权,金坛控股注册资本 50 亿
元,是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11、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金沙资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2、上一会计年度财务资助情况: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2017 年)未向金沙资管
提供财务资助。
三、 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6 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88 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138006906
6、法定代表人:史荣生
7、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亿元
8、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和管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管理;
投资、融资、财务咨询;建筑、绿化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园区开
发建设与管理;实业投资与发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9、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609,057 1,126,046
负债总额 1,012,137 639,844
所有者权益 596,920 486,202
项目(单位:万元) 2017 年 1-12 月 2016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159,851 160,377
利润总额 12,659 22,717
净利润 9,494 17,344
注: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其余数据未经审计。
10、股权结构:截至本公告日,金坛区人民政府持有金坛控股 100%股权。
11、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金坛控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借款人:常州金沙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出借人同意根据双方资金安排计划,将闲置资金出借给金沙资管,
但任一时点上借款金额总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拾亿元,(小写)1,000,000,000
元。
2、借入期限:借款人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任意时间在借款金额总额上
限内向出借人申请借款,但每笔借款无论何时发生,其借款的到期日都不得超过本协议
生效后一年届满之日。借款人在借款金额总额上限内(即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可分
次循环申请借款使用。
3、借款利率:单笔实际借款时间在 90 天(自然日)及以下年利率不低于 3.6%;
单笔实际借款时间在 90 天(自然日)以上年利率不低于 6%,利息随当次借款到期本金
一并归还,但借款人不得为规避利率而恶意将借款时间调整至 90 天以下。
4、借款用途:借款人取得的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仅限于有资金需求的金坛区国有单
位。
5、借款担保
(1)金坛控股为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
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律
师费等江苏公司实现担保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2)金坛控股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1)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
2)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3)出现严重经济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
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五、 财务资助的目的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签订借款合同
的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 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金沙资管对于借款的主要用途为有资金需求的金坛区国有单位。江苏金坛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为该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向
金沙资管提供财务资助的收益将高于目前资金的收益率,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七、 公司说明和承诺事项
(一)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 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外,无
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九、 董事会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江苏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是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的情况下,为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的,担保措施有力,用途清楚,并
且公司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上述财务资助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未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本次对外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及现金流情况良好,本次为金沙资管提供财
务资助,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且具备较充分的保障措施,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未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或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公司已经承诺,
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公司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保荐机构意见
1、成飞集成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需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成飞集成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该利率是基于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
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体现了本次交易的公允性,本次资金出借的收益将高于目前资
金的收益率,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根据借款协议安排,本次借款不超过 10 亿元,江苏公司将在优先保证其经营所
需的前提下视情况对自身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公司采取了积极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成飞集成控股子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十二、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