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包括核查文件、咨询公司管理层在内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7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确认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独立董事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至2020年)(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至2020年)的制订、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兼顾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与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至2020年),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财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财务报告清楚、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当年的运营情况,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财务报告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5、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6、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且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工作需要、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
公司董事会内控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对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和内控评价客观、真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王韧、宋衍蘅、欧阳方亮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