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奥硝唑合作项目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保护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关于与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奥
硝唑合作项目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拟以 27,200 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贰佰万元整)受让卡文迪许所享
有的奥硝唑上市后十年内的技术提成、奥硝唑上市十年内的所有权。协议签署后,公司将拥
有奥硝唑注射液上市后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该事项公司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受让使公司奥硝唑收益全部转让至本公司,可以提高公司奥硝唑上市后的收益,
提升公司估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关于与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奥硝唑合作项目补充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
苏志国 魏素艳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