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2008年1月9日、4月30日、9月26日和2009年1月9日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发出的国家开发银行(“国
开行”)诉讼本公司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高公司”)
在国开行 1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
带责任的诉讼案进展公告后,2009 年 3 月 30 日本公司收到诉讼代理
律师转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于 2009 年 3 月
20日做出的(2009)高执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一、诉讼进展
北京市高院(2009)高执字第 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照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2008)民二终字第
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国开行要求法院,责令包括本公司在内
的相关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执字第3 号民事裁定书;
2、以上所有合同协议、公告和法院判决书的正本。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