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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及代码: 江化微(603078)
保荐代表人    覃文婷                      保荐代表人           张东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化微”、“公司”或“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江化微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华泰联合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华泰联合证券已与江化微签订承销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及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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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华泰联合证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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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事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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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相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诺等事项。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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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7                                           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部控制制度。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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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息披露管理办法》,审阅信息披露文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述或重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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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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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江化微及相关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江化微及控股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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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诺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江化微未出现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该等事项。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江化微及相关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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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华泰联合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江化微及相关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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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江化微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
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
告等,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
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江化微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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