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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3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时间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
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2017 年 1 月 1 日存
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
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属于新增会计政策,变更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
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执行,并在公司的会计政策
中增加相关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之后,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
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公司将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
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实施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且本公司 2017 年度不涉及相关业务,故不会对本
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的执行仅涉及损益
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当期损益,也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
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增加“资产处置收益”
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
润”行项目。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公司根据财政部
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涉及以往年
度的追溯调整,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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