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提请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董事会提议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宋 华 石金星 刘志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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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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