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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3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提请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董事会提议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宋   华                   石金星                     刘志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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