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
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针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振
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
关 议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
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月25日,以下简称“自
查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了《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本次激励
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在自查期内,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现利用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
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
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