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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3-30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年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2008年年度报告相关 
    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与为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 
    度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召开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会,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 
其执 
    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需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 
    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八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工作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 
    建议均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 
    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 
    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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