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 年3 月修订)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
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报工作规程。特制定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表示
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审
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由其在股东大会上陈
述意见。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
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
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并按照要求报送江西证监局。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