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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3-30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 年3 月修订)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 
    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报工作规程。特制定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表示 
    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审 
    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由其在股东大会上陈 
    述意见。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 
    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 
    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并按照要求报送江西证监局。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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