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9 年3 月修订)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
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文件要求,特制订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
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
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三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
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
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
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
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
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中
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
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
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
字。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