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为保证资金
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根据目前融资工作的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并于2018年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本次调整后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提高
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本次调整议案事项的各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
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并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调减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考虑到资本市场的变动情况及公司的融资规划,公
司决定调整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涉及的募
集配套资金事项,取消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减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依据中
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
汇编》的相关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
公司调减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调减募集配套资
金在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
授权范围之内,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的议案》,关联董事由守谊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本次公司取
消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减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事项的各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对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取消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减募集配套
资金总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永祥 叶祖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