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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2
债券代码:112262     债券简称:15 荣安债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情况
    为支持房地产合作项目开发,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拟向余姚中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珉置业”)提
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宁波中璟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以人民币 34374.6 万元竞得“余姚金舜东路
南侧、中山北路东侧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其全资子公司“中珉置业”作为持有、
开发建设及经营项目地块的主体。为实现共同开发,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中璟置业
有限公司、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了《合
作开发协议书》。根据约定,宁波中璟置业有限公司拟将其全资子公司“中珉置业”的 25%
股权转让给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将 25%股权转让给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 25%
股权转让给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按注册资本金平价转让。股权转让完成后,“中
珉置业”的股权结构为: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占 25%,宁波中璟置业有限公司占 25%,光明
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 25%,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 25%。根据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该项交易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上述《合作开发协议书》已由董事长审批同意。
    现因合作项目开发需要,“中珉置业”各方股东经共同协商,同意对“中珉置业”按各
自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股东借款。为此,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拟向“中
珉置业”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二)财务资助审议情况
    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余姚中珉置业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余姚中珉置业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拟向“中珉置业”提供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3、资金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
    4、本次财务资助的期限:自签订财务资助协议之日起至“中珉置业”在扣除项目发展资
金及运营费用后有结余资金归还借款时。
    5、财务资助利率:年利率 10%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余姚中珉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7-11-15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 475 号
    注册资金:1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晓东
    实际控制人:按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锦石,股权转让后公司无控股
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前,“中珉置业”由宁波中璟置业有限公司 100%控股;按合作协议
股权转让后,该公司无控股股东,其中宁波中璟置业有限公司占 25%(实际控制人为陈锦石),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 25%(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占 25%(实际控制人为杨国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占 25%。
    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荣和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中珉置业”25%的股权,“中珉
置业”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且“中珉置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1000 万元,总
负债 0 元,净资产 1000 万元;2017 年 11 月-12 月实现营业收入 0 元,利润总额 0 元,净利
润 0 元。
    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无
    四、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为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以同等条件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符合
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参股子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共同商议后决策,同时
公司将委派相关人员至“中珉置业”,进行财务、经营方面的有效管控,保证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对“中珉置业”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余姚金舜东路南侧、中山北路东侧地块项目
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以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顺利完工
并销售。该项目坐落于余姚重要交通干线交叉口,周边生活配套设施完善。预计该项目能够
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中珉置业”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根据合作协议,“中珉置业”的
其它股东也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对其进行资助。因此,本次财务资助有助于合作项目的顺
利推进,且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公司合作项目开发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
进度,且项目本身预计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好的偿付能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
此,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经审议的(包括本次财务资助)对外
财务资助总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44%;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为人民币 136,98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37.26%。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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