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2 月 9 日,下午 15:00
(2)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 1 号凯迪大厦
708 会议室
3.召开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林芝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根据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5 名,代表股份 743,422,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186%。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6 名,代表股
份 402,73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4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名,代表股份 340,689,77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8.6698%。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4 名,代表股份 343,422,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394%。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人 5 名,代表
股份 2,73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9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名,代表股份 340,689,77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8.6698%。
(三)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通
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
案》
同意742,946,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359%;反对476,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946,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反对 476,736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由于本次重组拟以现金方式向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出售标的资产,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阳光凯
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彤 夏晨曦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1月24日和2018年2月7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
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