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作为成都振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对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核查,在听取董事会相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情况介绍后,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
低风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宜。
独立董事:邹寿彬、赵泽松、傅江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