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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0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 8 日,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政府
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
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
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制定、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执行,其余未
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相关准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元)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
                                                         持续经营净利润              146,970,441.94
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2)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
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   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4,831,735.03
比较数据不调整。
(3)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                                   1,487,487.70
                                                         资产处置收益
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7 年新修订的相关会计
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
调整事项,因而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
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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