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答复《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专题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我公司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贵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已逐条落实。对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部分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说明,上述涉及申报材料中修改、补充及更新披露内容以粗体标识。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具有相同含义。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归还时间和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针对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进行了核查,现汇报如下:
(1)核查程序
①查验公司提供的关联方名单,查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查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企业等,核查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标准编制的关联方清单,审核是否真实和完整;
②获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清单,及其审批资料,结合内控制度进行审核其交易程序是否完善;并结合公司的现金流量进行对比,检查其资金往来是否正确,是否如实披露;
③核查公司期后记账凭证、财务明细账、资金往来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核实其占用的资金是否已经归还;
④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文件,了解公司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度情况,
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审核其资金占用是否完整披露;
⑤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上述清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声明;
⑥获取公司提供的申报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真实、完整的书面声明。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资金占用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六、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之“(二)关联交易情况”之“2、偶发性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如下:
“①2016年1-6月
单位:元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账户名称 | 2015.12.31 | 占用 | 归还 | 2016.6.30 |
富春制线 | 参股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3,514,000.00 | - | - | 3,514,000.00 |
陈家霞 | 职工代表监事 | 其他应收款 | - | 100,000.00 | - | 100,000.00 |
章位良 | 副总经理 | 其他应收款 | 100,000.00 | - | 50,000.00 | 50,000.00 |
何壁宇 | 股东、董事、何培富之女 | 其他应收款 | 10,000.00 | - | 10,000.00 | - |
②2015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账户名称 | 2014.12.31 | 占用 | 归还 | 2015.12.31 |
富春制线 | 参股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1,000,000.00 | 2,514,000.00 | - | 3,514,000.00 |
章位良 | 副总经理 | 其他应收款 | 100,000.00 | - | - | 100,000.00 |
何壁宇 | 股东、董事、何培富之女 | 其他应收款 | 10,000.00 | - | - | 10,000.00 |
孙程 | 何壁宇配偶 | 其他应收款 | 2,000,000.00 | - | 2,000,000.00 | - |
何培富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其他应收款 | 2,000,000.00 | - | 2,000,000.00 | - |
③2014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账户名称 | 2013.12.31 | 占用 | 归还 | 2014.12.31 |
富春制线 | 参股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1,000,000.00 | - | - | 1,000,000.00 |
章位良 | 副总经理 | 其他应收款 | - | 100,000.00 | - | 100,000.00 |
何壁宇 | 股东、董事、何培富之女 | 其他应收款 | - | 10,000.00 | - | 10,000.00 |
孙程 | 何壁宇配偶 | 其他应收款 | - | 2,000,000.00 | - | 2,000,000.00 |
何培富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其他应收款 | - | 2,000,000.00 | - | 2,000,000.00 |
”
上述占用资金款项的形成过程及归还情况,具体如下:
①富春制线
单位:元
年份 | 月份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次数 |
2014年 | 年初金额:1,000,000.00 | |||||
2015年 | 年初金额:1,000,000.00 | |||||
3月 | 1,000,000.00 | 214,000.00 | - | 1,214,000.00 | 发生1笔借款 | |
4月 | 1,214,000.00 | 2,300,000.00 | - | 3,514,000.00 | 发生1笔借款 | |
2016年 | 年初金额:3,514,000.00 | |||||
10月 | 3,514,000.00 | - | 3,514,000.00 | - | 收回1笔借款 |
②陈家霞
单位:元
年份 | 月份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次数 |
2016年 | 1月 | - | 100,000.00 | - | 100,000.00 | 发生1笔借款 |
9月 | 100,000.00 | - | 100,000.00 | - | 收回1笔借款 |
③章位良
单位:元
年份 | 月份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次数 |
2014年 | 11月 | - | 100,000.00 | - | 100,000.00 | 发生1笔借款 |
2015年 | 年初金额:100,000.00 | |||||
2016年 | 年初金额:100,000.00 | |||||
2月 | 100,000.00 | - | 50,000.00 | 50,000.00 | 收回1笔借款 | |
9月 | 50,000.00 | - | 50,000.00 | - | 收回1笔借款 |
④何壁宇
单位:元
年份 | 月份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次数 |
2014年 | 12月 | - | 10,000.00 | - | 10,000.00 | 发生1笔借款 |
2015年 | 年初金额:10,000.00 | |||||
2016年 | 年初金额:10,000.00 | |||||
1月 | 10,000.00 | - | 10,000.00 | - | 收回1笔借款 |
⑤何培富
单位:元
年份 | 月份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次数 |
2014年 | 12月 | - | 2,000,000.00 | - | 2,000,000.00 | 发生1笔借款 |
2015年 | 年初金额:2,000,000.00 | |||||
1月 | 2,000,000.00 | - | 2,000,000.00 | - | 收回1笔借款 |
⑥孙程
单位:元
年份 | 月份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次数 |
2014年 | 12月 | - | 2,000,000.00 | - | 2,000,000.00 | 发生1笔借款 |
2015年 | 年初金额:2,000,000.00 | |||||
1月 | 2,000,000.00 | - | 2,000,000.00 | - | 收回1笔借款 |
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全部归还。经核查,报告期后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期间,公司未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背承诺继续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上述资金占用情形均发生于有限公司期间,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所致;囿于有限公司期间治理不规范,公司经营者规范意识不强,因此上述资金占用情形发生时仅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未履行其他相应决策程序,亦均未签订书面协议、未约定收取资金占用费等事项。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采取了以下规范措施:
①公司制订了《重大财务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并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②公司出具了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并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③公司补充履行了决策程序
鉴于上述关联交易发生于有限公司期间,当时没有建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了上述资金占用等关联交易事项。此后如再发生关联交易,应事先由公司通过决策程序予以审议。
④为规范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潜在关联交易,公司的所有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承诺出具日后,本人将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人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但均已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全部归还;报告
期后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期间,公司未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背承诺继续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严格履行相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等制度已经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2、请公司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若存在的,请公司披露被列入名单、被惩戒的原因及其失信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事项,并说明核查方式,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1)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5家,其中:2家正常存续,2家已注销,1家正在办理注销:
序号 | 名称 | 存续情况 |
1 | 安徽中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正常存续,现持有编号91340200348835391U的《营业执照》。 |
2 | 诸暨爱面纱供应链有限公司 | 正常存续,现持有编号91330681MA288FW06D的《营业执照》。 |
3 | 芜湖富春进出口有限公司 | 已注销 |
4 | 芜湖富春针织有限公司 | 已注销 |
5 | 芜湖富春纺织有限公司 | 正在办理注销,2016年12月19日,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芜国服通【2016】754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何培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姓名 | 公司职务 |
何培富 | 董事长 |
何璧颖 | 董事 |
何壁宇 | 董事 |
俞关标 | 董事 |
孙丽平 | 董事 |
王笑晗 | 监事会主席 |
王莉 | 监事 |
陈家霞 | 职工代表监事 |
俞世奇 | 总经理 |
王金成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周要武 | 副总经理 |
王腾飞 | 副总经理 |
章位良 | 副总经理 |
主办券商、律师登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以及借助百度搜索等搜索引擎进行网上关键词搜索查询,并取得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征信报告》,取得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及书面承诺。
经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审查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3、公司主要从事全棉、涤棉、晴棉、麻棉、亚麻棉、粘胶棉等各类筒子纱线的染整和销售。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各项业务开展许可、资质、批文、特许经营权取得情况,公司环保手续、排污许可办理情况、日常环保遵守情况,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情况,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消防措施情况,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1)公司业务开展等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2)公司环保手续(排污许可)是否齐备,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3)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备,消防措施是否完备,有无事故或潜在风险;(4)公司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依法取得相关批文或许可;(5)公司是否存在非法业务分包情形。
【回复】
(1)公司业务开展等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
主办券商、律师查阅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公司出具的说明,查询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取得了公司生产许可以及与业务有关的资质等相关证书。经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全棉、涤棉、晴棉、麻棉、亚麻棉、粘胶棉等各类筒子纱线的染整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80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公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公司的产品及业务不属于按照规定需要实行事前行政许可的工业产品,公司开展现有业务无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取得行政许可。公司“纺织业”,在环保方面已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环保手续齐全,除排污许可证外无需取得其他特殊资质。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公司目前暂无上述危险化学品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取得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具体如下:
①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换发《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登记编号为3402960129,有效期至2017年1月26日。
②2013年3月6日,芜湖市水务局颁发取水(皖芜湖)字[2008]第00028号《取水证》,有效期至2018年3月6日,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取水地点为长江芜湖东梁山段,退水地点为市政污水管网,退水水质要求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③2014年11月29日,安徽芜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对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证编号为00054525,经营者名称为富春有限,进出口企业代码为340070870490。
④2014年7月,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434000044,有效期三年。
⑤2014年11月10日,芜湖市科学技术局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341114420120号),产品名称为“罗布麻抗菌筒子纱”,注册商标为“天外天”,所属单位为富春有限,批准文号“芜科高[2014]27号”,期限至2017年11月9日。
⑥2014年11月10日,芜湖市科学技术局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341114430119号),产品名称为“小浴比运动袜用筒子纱” ,注册商标为“天外天”,所属单位为富春有限,批准文号“芜科高[2014]27号”,期限至2017年11月9日。
⑦2015年11月30日,芜湖市科学技术局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341115430046号),产品名称为“有机彩色纱线”,注册商标为“天外天”,所属单位为富春有限,批准文号“芜科高[2015]22号”,期限至2018年11月29日。
⑧2015年11月30日,芜湖市科学技术局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341115430046号),产品名称为“低温环保纯棉筒子纱”,注册商标为“天外天”,所属单位为富春有限,批准文号“芜科高[2015]22号”,期限至2018年11月29日。
⑨2015年12月31日,芜湖市环境保护局颁发《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为34020720160012。
公司取得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认证证书,具体如下:
证书名称 | 范围 | 所有者 | 发证机关 | 编号 | 生效日期 | 有效期至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纱、线的漂染 | 公司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CQM-34-2005-0166-0001 | 2015.02.16 | 2018.02.15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纱、线的漂染及相关管理活动 | 公司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CQM-34-2005-0166-0002 | 2015.02.16 | 2018.02.15 |
欧洲纺织品生态认证(OEKO-TEX? Standard 100 ) | 全棉(包括丝光棉)、莫代尔、竹纤维、黏胶、莱赛尔、涤纶棉、腈纶棉等纱线的染色 | 公司 | - | - | 2016.06.27 | 2017.06.15 |
经核查,公司上述资质证书与认证证书均依法取得且在有效期内。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开展现有业务已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认证和登记,有权在其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2)公司环保手续(排污许可)是否齐备,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
主办券商、律师查阅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公司出具的说明,现场走访了生产车间并核查公司业务流程,查验了公司章程、主要产品目录、环评报告、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等公司文件,查询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属于“纺织业”(C17);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在行业属于“棉印染精加工”(C1713);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棉印染精加工”(C1713);并经
核查,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
①公司历次建设项目的环保情况
经核查,公司历次建设项目的环保情况如下:
A、年产7,000吨全棉色纱染整项目2002年6月21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环监管[2002]63号《关于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新建年产7,000吨全棉色纱染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新建年产7,000吨全棉色纱染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2004年8月26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全棉色纱染整项目前期履行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不同的污染源及污染物采取了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废水、废气、噪声均达标外排,同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B、高温高压筒子纱线染整生产线(二期)技术改造项目2005年12月30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环监管字[2005]127号《关于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高温高压筒子纱线染整生产线(二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同意《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高温高压筒子纱线染整生产线(二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2007年11月14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环验[2007]19号出具验收意见:高温高压筒子纱线染整生产线(二期)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履行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查、监测,废水、废气、噪声外排分别符合标准或限值要求,同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C、新增20t/h燃稻壳备用锅炉及辅助设施项目2008年11月21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审批意见,同意富春有限在厂区地块内实施新增20t/h燃稻壳备用锅炉及辅助设施项目。
2009年9月7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环验[2009]49号验收意见:富春有限新增20t/h燃稻壳备用锅炉及辅助设施项目前期履行了环评审批手续。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查、监测,废水、噪声、锅炉烟气外排分别符合标准或限值要求,
同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D、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2009年11月9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审批意见:同意富春有限在厂区地块内实施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补办)。
2010年5月25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了环验[2010]17号验收意见:富春有限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前期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查、监测,污废水、废气、噪声外排分别符合标准和限制要求,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E、筒子纱染色节水工艺改造项目2013年12月16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环行审[2013]325号《关于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筒子纱染色节水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实施筒子纱染色节水工艺改造项目。2014年11月14日,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函[2014]147号《关于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筒子纱染色节水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的复函》:同意按照调整后的方案建设。2016年4月19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环验[2016]075号验收意见: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F、年产1.2万吨高品质筒子纱生产线项目
2015年3月5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皖环函[2015]279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高品质筒子纱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同意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2015年10月13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环行函[2015]18号《关于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高品质筒子纱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的审查意见的函》:按照原环评文件和变更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改进建议,在建设过程中逐项落实。
目前,该项目部分已试生产,待全部工程完工后,统一申请环保验收。
G、长江取水及水净化项目
2015年2月3日,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行审[2015]07号《关于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长江水净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4年11
月2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该项目情况进行了确认。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水工程,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的要求。经核查,该项目尚未申请办理环保验收。
②清洁生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属于“纺织业”(C17);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在行业属于“棉印染精加工”(C1713);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棉印染精加工”(C1713);因此,公司所从事业务属于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之列,需要接受每5年一次的清洁生产的审核。2014年10月27日,芜湖市环护局出具环函[2014]233号《关于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的函》,同意公司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根据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待公司“年产1.2万吨高品质筒子纱生产线”项目竣工并环保验收后,公司再编制新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在原有的报告基础上调整、完善,届时再统一办理审核、评估和验收。
③排污许可情况
2015年12月31日,芜湖市环境保护局颁发《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为34020720160012。
④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市环保核查报告
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8月29日对公司进行上市环保的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8月29日出具了《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报告》。报告从9个方面对公司的环保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A、“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核查时段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共有7个建设项目,开展了环评并获得了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和芜湖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环评执行率100%。年产7,000吨全棉色纱染整项目、高温高压筒子纱线染整生产线(二期)技术改造项目均已通过芜湖市环保局竣工环保验收,竣工环保验收执行率为100%。B、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核查时段内,核查企业基本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并全面对全厂进行全面监测,根据验收监测及补充监测的监测结果,公司各类污染物均可做到达标排放。C、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核查时段内,公司水污染物均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其未下达总量减排任务和指标。
D、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据现场对环保运行台账、废水监测记录的检查,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环保设施与正常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同步维护管理,公司的环保设施的同步稳定运转率为95%以上。废水总排口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并完成了联网运行。E、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根据公司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结论,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核查企业完成了清洁生产评估工作。F、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核查时段内,公司建立规范化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场所,地面采取了硬化、防渗措施,并按要求设立了标识牌,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已得到合理处置,固废全部得到有效的处理处置。G、环境安全隐患及应急预案和引发环境事件情况核查时段内,公司能够结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条例,建立和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并编制和认真落实企业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议企业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预案,定期按已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认真落实各项风险应急措施。
H、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纠纷及违法处罚情况经核查,公司环境管理机构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环保档案管理完善。核查时段内,公司均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及罚款,也没有发生环境纠纷和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I、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公司承诺今后严格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借助公司网站和适宜媒体披露其环境保护情况及相关信息,并按照《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的要求,定期编制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综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基本符合上市环保核查要求。
⑤日常环保管理、合规方面的核查
主办券商、律师查询了芜湖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wuhuepb.gov.cn):
未发现公司在报告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调查,未发现报告期内公司受到投诉、受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的通知或受到行政处罚。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登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并借助百度搜索等搜索引擎进行网上关键词搜索查询,未发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未发现公司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
⑥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2016年10月14日芜湖市环保局出具情况说明:自2014年1月1日至今,公司能够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公司已取得了《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公司的废气、噪声排放经检测均符合排放标准,污泥、固体废物的处置均依法合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公司下达总量减排任务指标。
⑦公司对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承诺
公司出具了对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承诺,将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机构,并落实各项环保职责;严格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严格执行;进一步深入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持续提高环保治理水平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证“三废”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总量控制指标;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确保全部合法合规妥善处置;持续完善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企业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今后将严格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在现有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公司网站和适宜媒体上公布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及相关信息,并按文件规定要求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
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培富出具的承诺:公司如因环保问题需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公司全部经济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日常经营生产中执行了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日常环保运营合法合规,公司环保手续(排污许可)齐备。
(3)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备,消防措施是否完备,有无事故或潜在风险
①安全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办理,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全棉、涤棉、晴棉、麻棉、亚麻棉、粘胶棉等
各类筒子纱线的染整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各类棉纱印染产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属于“纺织业”(C17);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公司所在行业属于“棉印染精加工”(C1713);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棉印染精加工”(C1713);不属于以上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设施验收的行业,不属于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建设项目无需安全设施验收、备案。
为保证安全生产,公司按照国家以及有关部委颁布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生产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设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做好日常巡检记录,确保各项风险防控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
同时,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过处罚。
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登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以及借助百度搜索等搜索引擎进行网上关键词搜索查询,未发现公司存在安全责任事故、纠纷,未发现公司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处罚。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公司的建设项目无需安全设施验收、备案;公司制订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事项合法合规。
②消防
公司制订了《消防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公司消防安全。公司采取了较完备的日常消防措施,公司在厂区内配备了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对全体员工就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进行培训。公司房屋均取得了消防验收,具体详见“一、公司特殊问题”之“9”回复。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说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公司没有受到过消防方面的调查或处罚,没有发生过火灾等消防事故,也没有被责令要求整改的事项。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受到过消防方面的调查或处罚、没有发生过火灾等消防事故、没有被责令要求整改的事项;公司制订了相关消防管理制度,公司的日常消防事项合法合规。
(4)公司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依法取得相关批文或许可
经核查,公司主要产品是各类棉纱印染产品,采用的质量标准如下:
产品名称 | 适用标准(名称、编号) | 备注 |
各类棉纱印染产品 |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 GB18401-2010 |
针织用筒子染色纱线 | GB/T24116-2009 | |
欧洲纺织品生态认证标准 | OEKO-TEX? Standard 100 |
根据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公司自2014年以来,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标准,公司的质量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须取得批文或许可。
(5)公司是否存在非法业务分包情形
主办券商、律师走访了公司的生产车间、查阅了相关原材料入库单据以及产成品发货单据以及运输单据,访谈了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以及部分员工并取得了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业务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业务均为自营,不存在业务分包以及非法业务分包情形。
4、请公司补充披露劳动用工保护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形;(2)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分包情形;(3)公司劳动用工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1)公司劳动保护情况
公司劳动用工保护情况,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二章 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六)员工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已与全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405名员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11名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办理社会保险;其余699名员工未办理社会保险,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自办社保且公司为其报销参保费用;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险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正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目前,公司已着手办理住房公积金事宜。
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该局未发现公司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行为,且公司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落实了劳动保护措施。
(2)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协议、员工社保缴纳凭证,对公司员工进行抽样调查访谈,并取得了公司出具声明。除部分员工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自办社保且公司为其报销参保费用外,公司为其余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没有损害员工的利益。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培富已就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项出具承
诺:“若有权部门依法要求公司为员工补缴公司报告期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报告期内未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遭受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承担该等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情形,已与全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除部分员工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自办社保且公司为其报销参保费用外,公司为其余员工均办理了社会保险,未损害员工的利益;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就该事项出具了承诺;因此,部分未缴纳社会保险行为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害。
5、请公司补充详细披露截止目前股份公司历次三会召开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集合上述情况就公司各项治理机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请公司补充详细披露截止目前股份公司历次三会召开情况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章 公司治理”之“一、最近两年一期‘三会’的建立健全及规范运行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股份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2次、监事会2次,公司“三会”会议召开程序、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文件齐备,“三会”运作规范。股份公司历次三会召开情况,具体如下:具体如下:
类型 |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股东大会 | 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 | 2016.09.21 |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6.10.25 | |
董事会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16.09.21 |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6.10.10 | |
监事会 |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16.09.21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6.10.10 |
”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就公司各项治理机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份公司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已按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公司的重大事项能够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决策,“三会”决议能够得到执行。
有限公司时期,公司制订了公司章程,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并设一名监事。有限公司时期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等不规范、保存不完整,但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股权变动、增资等重大事项均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均得以执行。公司未形成公司董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但上述瑕疵不影响决策的实质效力,未损害公司利益。
股份公司成立后,针对上述不规范之处,公司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股份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2次、监事会2次,公司“三会”会议召开程序、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文件齐备,“三会”运作规范。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且有效执行。
6、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2)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取得处罚机关证明;(3)公司针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回复】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合法合规的核查情况声明》:最近24个月内,“本公司经营合法合规,自设立以来,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受到刑事处罚;(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券商、律师登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并借助百度搜索等搜索引擎进行网上关键词搜索查询,未发现公司最近24个月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纠纷。如有,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执行)产生的原因、诉讼(执行)标的情况以及诉讼(执行)最新进展情况;(2)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执行)对公司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1)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执行)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执行)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公司做重大事项提示。请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涉及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公司涉诉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章 公司治理”之“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两年及一期的合法合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2、公司涉诉情况
(1)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2)报告期后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有1项未决诉讼,具体如下:
被告 | 判决书/案号 | 受理法院 | 受理时间 | 标的额(元) | 案件阶段 |
池州市安东针织有限公司 | (2016)皖0291民初3396号 | 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9.05 | 195,030.62 | 公告送达 |
注:因池州市安东针织有限公司欠付公司货款,公司故而起诉。
经核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为301,812,848.50元,上述案件的标的额及合计金额均远低于公司净资产的10%,对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上述涉诉情况对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上述涉诉案件发生于报告期后,不涉及会计处理。
8、请公司及主办券商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2)针对同业竞争规范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请主办券商核查规范措施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回复】主办券商取得了杭州富春以及富阳腾兴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营业执照,并登录工商网站并借助百度搜索等搜索引擎进行网上关键词搜索查询,杭州富春和富阳腾兴的主营业务均已变更,均不再从事原有业务;同时,杭州喜鹊已于2015年12月17日注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章 公司治理”之“五、同业竞争”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下列企业登记的原经营范围与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的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具体如下: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原经营范围 | 现经营范围 | 备注 |
杭州富春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培富控制的企业 | 纱、线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 | 实业投资 | 已于2016年8月29日更名为“杭州喜鹊投资有限公司” |
杭州喜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货物进出口;网站建设及维护(除广 | - | 已于2015年12月17日注销 |
人何培富配偶唐丽英控制的企业 | 告);纺织品、针织品、电线、电缆、建筑材料、金属制品批发,零售。 | |||
富阳腾兴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培富弟弟何炯根控制的企业 | 销售针纺织品及辅料 | 销售服装及辅料 | 已于2016年8月23日更名为杭州富阳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9月21日变更经营范围 |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同时,为保障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将来成立之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未违反上述承诺,同业竞争规范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际执行。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同业竞争规范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际执行,同业竞争已消除,规范措施合理。
9、公司未能提供全部房屋的消防验收资料,公司的消防事项存在瑕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日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公司申报三板挂牌申请材料之前,因年代较久消防资料保管不善丢失而未能向主办券商和律师提供全部房屋的消防验收(备案)资料。公司针对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备案)资料的部分房屋,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并于2016年12月26日完成了该等房屋的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取得了备案凭证。
主办券商、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该等房屋的消防验收(备案)资料以及之前提供的消防验收(备案)资料,并对照房屋进行逐一核查;并查阅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消防方面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全部房屋均进行了消防验收(备案),并取得了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公司及子公司全部房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 公司业务”之“二、公司的业务流程”之“(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标准、消防等”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的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如下:
2007年9月26日,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芜公消(建验)字[2007]第0027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富春有限1#、2#、3#厂房消防验收合格。
2007年12月18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芜开公消验字[2007]第018号《关于芜湖鼎星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和1#、2#办公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鼎星包装厂房和1#、2#办公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09年10月29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芜开公消(建
验)字[2009]第0018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富春有限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共一层,该锅炉房和污水处理工程位于一层,建筑面积约5,310平米,消防验收合格。2015年7月3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芜开公消竣备字[2015]第0033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公司1#、2#制线车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2016年12月2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网上备案受理公司综合楼、宿舍楼、原料库、染色车间、槽筒车间以及富春纺织1#和2#厂房和综合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为34000WY160009347,验证码为7871。
公司制订了《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消防应急预案》、《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职责》等消防制度,公司重视消防制度建设,依其制度规定,采取了较完备的日常消防措施。
同时,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说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富春有限没有受到过消防方面的调查或处罚,没有发生过火灾等消防事故,也没有被责令要求整改的事项。
经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登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借助百度搜索等搜索引擎进行网上关键词搜索查询,未发现公司存在消防事故、消防纠纷,未发现公司因消防问题受到处罚。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培富出具的承诺:公司未发生过重大火灾或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若因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其本人将按受损金额补偿公司;如公司因此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导致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利后果,其本人将承担公司因此承担的费用、损失和责任。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全部房屋办均理了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设施完备,日常消防合法合规。”鉴于公司已取得了全部房屋的消防验收(备案),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重大事项提示”以及“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十、风险因素”的相关内容中删除了“消防风险”。
10、报告期内公司包含大额应收票据。请公司补充说明已背书、质押、贴现未到期的票据是否存在追偿风险,并结合已背书未到期的票据的追偿条款补充说明会计处理是否准确。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是否有开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回复】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已质押未到期、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存在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如下:
项目 |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元) |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元) |
银行承兑票据 | 49,593,205.14 | - |
合计 | 49,593,205.14 | - |
公司背书转让的票据存在一定的追偿风险,但公司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方为银行,具有信用好、承兑性强的特点,且公司历史上未发生应收票据背书转让被追偿的情形。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大额票据结算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由于报告期内公司融资渠道有限,公司销售和采购采用票据结算方式较多。虽然目前公司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且公司对票据结算行为运用较为规范,但仍不排除公司未来存在因大额票据结算而发生已背书未到期或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被追偿的风险。”
主办券商查阅并统计了公司应收票据明细备查簿,结合公司销售收入、物料采购及相关资金流,对公司的应收票据收付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细节测试,未见明显异常。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应收票据的开具是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行
为,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完善。
1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较大,请公司:(1)结合结算模式和业务特点补充披露合理性。(2)按账龄披露应收账款的构成情况,分析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结算政策和行业特点,结合客户还款能力分析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谨慎;补充说明目前款项的收回情况。(3)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变相虚增收入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主办券商、会计师①执行了销售循环内控测试,核查公司销售流程内控措施的有效性;②获取公司编制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应收账款账龄划分的合理性和核算内容的准确性;③检查应收账款的相关财务指标,将应收账款余额、周转率等指标与同期可比数据及同行业数据比较变化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④对大额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追查至原始合同,检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并结合收入确认具体原则,检查支持应收账款确认的合理依据;⑤对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对回函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坏账准备计提的适当性,分析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按照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复核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正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⑥检查和了解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的经营情况,检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分析1年期以上账龄应收账款金额占比较大原因以及期后回款情况,对1年期以上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进行评价并分析相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稳健。
(1)结合结算模式和业务特点补充披露合理性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之“(七)报告期内主要资产情况”之“3、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
“公司主要采用直销的模式对外销售,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客户,并有少量零星国外客户。公司通过网络、展会等各种渠道获取客户,与客户签订购销协议前,销售人员会与客户进行充分接洽,并提供各种色纱样品,以满足客
户高质量的定制化产品。目前,公司业务分为三大类:
① 公司根据订单情况,自行采购胚纱,经染色加工后对外销售。公司向部分长期且信用较好的客户授予一定的信用期限,采取先货后款的方式进行结算,临时或新增客户采取预收部分货款或者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② 客户提供胚纱,委托公司进行染色加工,公司收取相应的加工费。公司根据制订的销售政策,采取当月付清或者次月付清的方式进行结算。
③公司直接向客户销售未进行任何加工的胚纱赚取中间差价,公司采取预收全部货款或者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对供货数量、品种、价格及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开具发票及收款。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2016年6月末、2015年末及201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923.12万元、5,058.94万元、5,788.6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2016年6月末余额较2015年末增长56.62%,主要系销售收入增长所致;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别为
20.11天、19.06天、19.02天,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较为平稳且周转较快,公司主要客户均能按信用期正常回款。”
(2)按账龄披露应收账款的构成情况,分析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结算政策和行业特点,结合客户还款能力分析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谨慎;补充说明目前款项的收回情况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之“(七)报告期内主要资产情况”之“3、应收账款”中按账龄补充披露应收账款的构成情况:
“单位:元
账龄 | 2016年6月30日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1年以内 | 65,754,122.79 | 82.99% | 3,287,706.14 | 62,466,416.65 |
1至2年 | 6,227,425.61 | 7.86% | 622,742.56 | 5,604,683.05 |
2至3年 | 1,413,313.24 | 1.78% | 423,993.98 | 989,319.26 |
3至4年 | 2,851,978.72 | 3.60% | 1,425,989.36 | 1,425,989.36 |
4至5年 | 1,144,191.26 | 1.44% | 915,353.01 | 228,838.25 |
5年以上 | 1,840,186.99 | 2.32% | 1,840,186.99 | - |
合计 | 79,231,218.61 | 100.00% | 8,515,972.04 | 70,715,246.57 |
账龄 | 2015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1年以内 | 41,670,168.94 | 82.37% | 2,083,508.45 | 39,586,660.49 |
1至2年 | 2,245,942.63 | 4.44% | 224,594.26 | 2,021,348.37 |
2至3年 | 2,940,983.52 | 5.81% | 882,295.06 | 2,058,688.46 |
3至4年 | 1,769,708.79 | 3.50% | 884,854.40 | 884,854.39 |
4至5年 | 765,921.85 | 1.51% | 612,737.48 | 153,184.37 |
5年以上 | 1,196,702.20 | 2.37% | 1,196,702.20 | - |
合计 | 50,589,427.93 | 100.00% | 5,884,691.85 | 44,704,736.08 |
账龄 | 2014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1年以内 | 45,885,881.63 | 79.27% | 2,294,294.08 | 43,591,587.55 |
1至2年 | 5,882,445.82 | 10.16% | 588,244.58 | 5,294,201.24 |
2至3年 | 3,431,043.46 | 5.93% | 1,029,313.04 | 2,401,730.42 |
3至4年 | 1,215,221.10 | 2.10% | 607,610.55 | 607,610.55 |
4至5年 | 706,377.13 | 1.22% | 565,101.70 | 141,275.43 |
5年以上 | 765,371.65 | 1.32% | 765,371.65 | - |
合计 | 57,886,340.79 | 100.00% | 5,849,935.60 | 52,036,405.19 |
①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全棉、涤棉、晴棉、麻棉、亚麻棉、粘胶棉等各类筒子纱线染整和销售的企业,其客户主要为全国市场中大、中、小型纺织和针织企业。因纺织和针织产品市场适用面广,公司销售客户众多,故其应收账款总额较大且极为分散;从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来看,公司账龄超过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略高,主要系众多小客户结算尾款未及时催收形成。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客户共计2427户,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涉及客户583户,其中:账龄超过1年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客户仅有2户,且在本反馈意见回复日前已全额回收。扣除上述2户大额往来客户后,账龄超过1年以上的其他客户每户平均欠款不到2万元,在本反馈意见回复日前已收回
113.29万元,未回收款项尚处在催收状态。
此外,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
2016年1-6月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
公司 | 8.95 | 18.89 | 18.93 |
中诚印染 | 4.66 | 13.44 | 31.15 |
弘晨科技 | 3.91 | 7.35 | 8.31 |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总金额较大且客户分散,应收账款周转率较快且好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主要客户均能按信用期正常回款,应收账款整体回收风险较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符合公司结算政策和行业特点。
②公司与业务相近的同行业挂牌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对比如下:
账龄 | 公司(%) | 中诚印染(%) | 弘晨科技(%) |
1年以内 | 5 | 5 | 5 |
1—2年 | 10 | 10 | 10 |
2—3年 | 30 | 30 | 20 |
3—4年 | 50 | 100 | 50 |
4—5年 | 80 | 100 | 80 |
5年以上 | 100 | 100 | 100 |
经过对比,公司制订的坏账准备政策与同行业公司的政策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信誉良好,均未与公司产生不良的欠款纠纷问题,基本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公司亦未发生过大额坏账情况,因此公司的坏账准备政策制订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③应收账款目前款项的收回情况
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7,923.12万元,报告期后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止,公司收到客户回款共计5,156.46万元、回款比例65.08%,尚有2,766.66万元款项未回,其中:公司前五名客户回款情况具体如下表:
单位:元
应收账款对方单位 | 2016年6月30日余额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比例 |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 | 16,969,896.34 | 7,800,000.00 | 45.96% |
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 | 8,930,014.76 | 8,930,014.76 | 100.00% |
浙江莹腾袜业有限公司 | 4,215,047.29 | 3,231,000.00 | 76.65% |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 3,269,515.66 | 3,269,515.66 | 100.00% |
安徽福尔足袜业有限公司 | 2,565,515.72 | 2,009,254.05 | 78.32% |
合计 | 35,949,989.77 | 25,239,784.47 | 70.21% |
注:上表中,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梦娜”)期后回款比例相对较低,主要系浙江梦娜为世界第一大织袜厂,其品牌影响力较大,公司为开拓市场份额、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授予浙江梦娜较为宽松的信用期限。”
(3)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变相虚增收入的情形
公司国内销售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点确认产品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为公司产品发出并由客户验收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公司出口销售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点确认产品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为在出口业务办妥报关出口手续,并交付船运机构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与公司结算模式及业务特点相符合,具有其合理性;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谨慎;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的情形。
12、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大幅增长,请公司:(1)结合主要合同及订单补充披露存货的构成情况,分析存货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结合库龄、损毁、滞销、毛利率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披露并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金额、依据及其谨慎合理性。(3)说明存货的盘点程序和结论,存货金额是否完整、准确。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主办券商、会计师①获取了公司存货明细资料,对公司人员进行访谈,结合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及公司经营特点,了解存货变动的合理性;②通过检查存货库龄情况、周转速度分析存货库存余额的合理性;③对比同行业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执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程序,核查公司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谨慎性;④通过实地观察、企业盘点资料复核、以及执行存货抽盘和账实核对等程序,核查公司存货金额完整性和准确性。
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由色纱销售、胚纱销售和受托加工业务构成,色纱销售系公司自产产品销售业务,胚纱销售系公司原料贸易业务,受托加工业务系客户提供胚纱公司染色收取加工费。因受托加工业务较小,占比较低,以下仅介绍色纱销售、胚纱销售业务,公司的具体业务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产品 类别 | 2016年1-6月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
色纱 | 372,204,325.56 | 310,521,132.55 | 719,962,389.77 | 607,766,533.25 | 754,808,443.08 | 637,648,711.22 |
胚纱 | 196,323,183.22 | 183,022,705.34 | 284,631,062.70 | 265,827,544.15 | 396,279,674.00 | 390,781,232.55 |
合计 | 568,527,508.78 | 493,543,837.89 | 1,004,593,452.47 | 873,594,077.40 | 1,151,088,117.08 | 1,028,429,943.77 |
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其存货构成和储备主要和公司收入(或订单)规模、安全库存储备、战略库存储备以及经营模式等多方面相关并受其影响。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存难以与主要合同及订单进行一一匹配,以下主要从存货库存周转时间说明公司库存较大的合理性。
(1)结合主要合同及订单补充披露存货的构成情况,分析存货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 2016.6.30 | 2015.12.31 | 2014.12.31 | |||
余额 | 占比(%) | 余额 | 占比(%) | 余额 | 占比(%) | |
原材料 | 116,741,914.84 | 52.38 | 137,368,155.74 | 63.00 | 108,061,550.70 | 67.22 |
库存商品 | 98,047,118.57 | 44.00 | 72,726,385.21 | 33.36 | 42,779,695.44 | 26.61 |
在产品 | 8,060,817.43 | 3.62 | 7,942,785.32 | 3.64 | 9,911,876.67 | 6.17 |
合计 | 222,849,850.84 | 100.00 | 218,037,326.27 | 100.00 | 160,753,122.81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总体保持稳定,其中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占比较大。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之“(七)报告期内主要资产情况”之“5、存货”中补充披露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①原材料
项目 | 2016.6.30 | 2015.12.31 | 2014.12.31 |
原材料库存金额(元) | 116,741,914.84 | 137,368,155.74 | 108,061,550.70 |
平均每月色纱销售成本(元) | 51,753,522.09 | 50,647,211.10 | 53,137,392.60 |
原材料周转天数(天) | 68 | 81 | 61 |
平均每月胚纱销售成本(元) | 30,503,784.22 | 22,152,295.35 | 32,565,102.71 |
原材料周转天数(天) | 115 | 186 | 100 |
平均每月色纱和胚纱销售成本合计(元) | 82,257,306.32 | 72,799,506.45 | 85,702,495.31 |
原材料周转天数(天) | 43 | 57 | 38 |
注:如上表所示,公司库存原材料在现有色纱和胚纱同时销售时仅有不到两个月的周转时间,考虑公司适当安全库存储备,其原材料余额较大具有其合理性。公司原材料2016年6月末较2015年末下降15.02%、2015年末较2014年末增长27.12%,主要系2015年末材料价格处于低点、公司在材料价格低点增加向上游供应商的采购,加大原材料库存所致。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胚纱、染料、染色助剂等。公司境外主要采购胚纱,采购过程中通过与境外厂商协商价格后,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后进行交易。公司境内主要采购胚纱、染料、染色助剂,采购过程中,采购中心执行询价、议价等程序。公司参考公开市场上棉花的价格走势、预计的采购需求量,在阶段性价格低点的位置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合理备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原材料变化情况与采购单价变动趋势息息相关,原材料变化情况合理。各期末胚纱结余情况如下表所示:
时点 | 胚纱 | 原材料 | 胚纱占期末原材料比重 | ||
数量(kg) | 单价(元/kg) | 金额(元) | |||
2016.6.30 | 4,652,215.14 | 16.51 | 76,793,423.16 | 116,741,914.84 | 65.78% |
2015.12.31 | 6,848,945.25 | 16.38 | 112,174,397.85 | 137,368,155.74 | 81.66% |
2014.12.31 | 3,660,344.46 | 19.77 | 72,377,044.80 | 108,061,550.70 | 66.98% |
②产成品
项目 | 2016.6.30 | 2015.12.31 | 2014.12.31 |
库存商品库存金额(元) | 98,047,118.57 | 72,726,385.21 | 42,779,695.44 |
平均每月色纱销售成本(元) | 51,753,522.09 | 50,647,211.10 | 53,137,392.60 |
库存商品周转天数(天) | 57 | 43 | 24 |
注:如上表所示,公司库存商品周转时间虽不到两个月,但报告期内周转时间在逐步增加,这主要系受公司采用“超市模式销售”引起库存量合理增加所致。公司库存商品2016年6月末较2015年末增长34.82%,主要系销售规模增
长趋势显现,公司期末库存商品备货有所增加所致;库存商品2015年末较2014年末增长70.00%,主要系从2015年开始公司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缩短供货时间,公司采用标准化操作,并根据色纱的色系制成了近千种颜色的色卡。客户根据公司提供的色卡,像在超市里挑选商品一样选定中意的色纱并下单,从而实现缩短采购时间,为了达到“超市模式”,公司增加了库存商品色纱库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变化情况与销售模式保持一致,库存商品变化情况合理。各期末色纱结余情况如下表所示:
时点 | 色纱 | 库存商品(元) | 色纱占期末原库存商品比重 | ||
数量(kg) | 单价(元/kg) | 金额(元) | |||
2016.6.30 | 4,411,015.76 | 22.11 | 97,510,843.04 | 98,047,118.57 | 99.45% |
2015.12.31 | 3,255,984.41 | 21.96 | 71,514,309.53 | 72,726,385.21 | 98.33% |
2014.12.31 | 1,648,068.40 | 24.47 | 40,328,470.52 | 42,779,695.44 | 94.27% |
综上所述,公司期末存货较大,主要受销售规模、材料价格及销售模式等因素综合影响形成的合理性经营储备,公司存货整体周转速度正常,存货较大原因合理。”
(2)结合库龄、损毁、滞销、毛利率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披露并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金额、依据及其谨慎合理性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之“(七)报告期内主要资产情况”之“5、存货”中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情况:
“2016年6月末、2015年末和2014年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60.51万元、39.66万元和22.33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原材料及库存商品主要系1年以内,1年以内存货占比在96%以上,期末无大额毁损及滞销存货。公司技术部门根据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及公司销售情况,并结合检测结果,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结合存货对外销售情况,公司产品销售毛利率保持在11%以上,且呈增长趋势,公司期末存货不存在明显减值迹象。公司存货管理规范、周转速度较快,各报告期末无大额毁损及滞销存货。报告期内,公司出于谨慎考虑,对有毁损
或者滞销迹象的极少部分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严谨、合理。”
(3)说明存货的盘点程序和结论,存货金额是否完整、准确
根据公司制订的《存货盘点制度》,财务部负责存货盘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评价工作,同时由生产、营销和仓管部门配合盘点工作,公司存货每月末执行抽查盘点,年终执行全面盘点,《盘点报告》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处理。公司各报告期末按照其制订的存货盘点制度组织安排存货盘点工作,并根据盘点结果形成存货盘点报告。根据公司存货盘点报告显示,各期末存货盘点不存在大额滞销、毁损或变质等异常情况,存货盘点与账面存在小额差异已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各期末存货账实相符,存货金额完整、准确。
综上,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大幅增长原因与实际情况相符且合理;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谨慎合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存货盘点程序和结论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符合会计准则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存货金额完整、准确。
13、报告期内公司包含大额应付票据,请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如是,(1)请公司分别说明报告期内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发生原因、总额、明细、解付情况及未解付金额;(2)如未解付,请公司说明未解付的原因及依据,并对未解付票据金额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3)请公司说明对于该等票据融资行为的规范措施及规范的有效性;(4)请公司分析采用该等票据融资与采用其他合法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的差异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若不采用该等票据融资方式,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核查,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6)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重大事项提示。
【回复】主办券商、会计师①核查了公司票据备查簿,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正确;
②获取相关交易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核查相关第三方凭证是否能与票据备查簿信息相对应;③对期末票据执行函证程序,核查票据的真实性;④检查应付票据收款人和背书人,比对日常交易合同,分析票据业务的真实性;⑤检查票据的到期承兑和解付情况,核查有无逾期票据及罚息。
(1)请公司分别说明报告期内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发生原因、总额、明细、解付情况及未解付金额。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之“(八)报告期内主要负债情况”之“2、应付票据”中补充披露:
“2016年3月,公司向关联方杭州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富春”)一次性开具45张总额1300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经查,系公司和其子公司安徽中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电子”)发生购
销业务,公司误将开具给中纺电子的承兑汇票开至杭州富春。承兑汇票开立后,公司为了消除影响,由杭州富春将票据全部背书回公司,公司再根据需要分别向各供应商以票据背书方式支付货款,并于4月前全部背书支付完毕。公司已于2016年9月在票据到期日前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本金金额款项缴存至开票银行,票据到期后1,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已全部解付完毕。”
(2)如未解付,请公司说明未解付的原因及依据,并对未解付票据金额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情况,且该事项的影响已全部解付完毕。”
(3)请公司说明对于该等票据融资行为的规范措施及规范的有效性。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并非出于融资目的,仅是为向供应商以票据背书方式支付正常货款提供便捷,但仍存在票据开具的不规范行为。
公司已进一步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规范管理,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组织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深入学习《票据法》,树立规范使用票据的意识;二是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培育;四是与各中介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五是严格考核,加大违规使用票据处罚力度,彻底杜绝该类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培富出具承诺:如公司因上述违规开具票据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者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制订了《票据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并承诺以后杜绝此类不规范行为。”
(4)请公司分析采用该等票据融资与采用其他合法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的差异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若不采用该等票据融资方式,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并非出于融资目的,仅是为向供应商以票据背书方式支付正常货款提供便捷。常规情况下,公司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规范流程,直接向供应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故上述行为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5)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核查,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
经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公司于2016年3月向关联方杭州富春一次性开具45张总额1,300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系公司和其子公司中纺电子发生购销业务,公司误将开具给中纺电子的承兑汇票开至杭州富春。公司已于2016年9月在票据到期日前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本金金额款项缴存至开票银行,票据到期后1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已全部解付完毕。该等情况并非出于公司融资目的,仅是为向供应商以票据背书方式支付正常货款提供便捷。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制订了《票据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并承诺以后杜绝此类不规范行为。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关联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通过背书方式用于向其他供应商支付货款,上述票据已于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前全部到期解付完毕,相关影响已消除;公司上述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并非出于融资目的,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6)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中补充披露:
“2016年3月,公司向关联方杭州富春一次性开具45张总额1300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系公司和其子公司中纺电子发生购销业务,公司误将开具给中纺电子的承兑汇票开至杭州富春。公司已于2016年9月在票据到期日前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本金金额款项缴存至开票银行,票据到期后1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已全部解付完毕。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并非出于融资目的,仅是为向供应商以票据背书方
式支付正常货款提供便捷,但仍存在票据开具的不规范行为。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制订了《票据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并承诺以后杜绝此类不规范行为。”
14、关于其他应收款。请公司补充披露前五大往来款项债务人的性质(是否属于关联方)。请公司:(1)说明是否存在未及时费用化或资金占用情形,资金占用款的清理情况。(2)补充披露往来款项的主要内容、原因、利息约定、是否签订借款协议、回收可能性和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及谨慎合理性、后续归还情况。(3)假定市场利率测算资金占用费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补充披露资金往来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说明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主办券商、会计师①获取了其他应收款明细表,了解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对企业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②检查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构成,检查其入账依据是否充分,并核查公司提供的款项性质是否准确;③查阅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工商信息资料,结合关联方清单,划分期末关联方往来和非关联方往来;④对报告期各期末大额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程序;⑤执行期后回款检查程序,并假定按照市场利率测算未计资金占用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⑥结合公司实收资本结构,判断公司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拆借是否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时,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之“(七)报告期内主要资产情况”之“3、其他应收款”中补充披露:
(1)公司补充披露前五大往来款项债务人性质,说明是否存在未及时费用化或资金占用情形,资金占用款的清理情况。
“①截至2016年6月30日,其他应收款余额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是否为关联方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
芜湖富春制线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是 | 3,514,000.00 | 1-2年 5年以上 | 66.18 | 1,251,400.00 |
沈 峰 | 借款 | 否 | 435,222.80 | 4-5年 | 8.20 | 348,178.24 |
王后贵 | 借款 | 否 | 137,590.00 | 1-2年 | 2.59 | 13,759.00 |
陈家霞 | 借款 | 是 | 100,000.00 | 1年以内 | 1.88 | 5,000.00 |
张 玲 | 借款 | 否 | 100,000.00 | 1年以内 | 1.88 | 5,000.00 |
合 计 | 4,286,812.80 | 80.74 | 1,623,337.24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余额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是否为关联方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
芜湖富春制线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是 | 3,514,000.00 | 1年以内 5年以上 | 49.53 | 1,125,700.00 |
沈 峰 | 借款 | 否 | 1,140,222.80 | 3-4年 | 14.07 | 570,111.40 |
王后贵 | 借款 | 否 | 167,590.00 | 1年以内 | 2.07 | 8,379.50 |
李春霞 | 借款 | 否 | 150,000.00 | 1年以内 | 1.85 | 7,500.00 |
吴文成 | 借款 | 否 | 110,000.00 | 1年以内 | 1.84 | 5,500.00 |
合 计 | 5,081,812.80 | 85.00 | 1,717,190.90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余额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是否为关联方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
冠县冠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 借款 | 否 | 8,000,000.00 | 2-3年 | 45.20 | 2,400,000.00 |
何培富 | 借款 | 是 | 2,000,000.00 | 1年以内 | 11.30 | 100,000.00 |
孙程 | 借款 | 是 | 2,000,000.00 | 1年以内 | 11.30 | 100,000.00 |
沈峰 | 借款 | 否 | 1,140,222.80 | 2-3年 | 6.44 | 342,066.84 |
芜湖富春制线有限公司 | 借款 | 是 | 1,000,000.00 | 4-5年 | 6.42 | 800,000.00 |
合 计 | 14,140,222.80 | 90.78 | 3,742,066.84 |
②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款项性质 | 2016.6.30 | 2015.12.31 | 2014.12.31 |
关联单位往来款 | 3,514,000.00 | 3,514,000.00 | 1,000,000.00 |
借款 | 1,275,389.72 | 2,161,312.80 | 14,066,522.80 |
备用金 | 164,011.71 | 92,702.71 | 261,083.11 |
其他 | 356,293.80 | 210,621.57 | 248,007.63 |
合计 | 5,309,695.23 | 5,978,637.08 | 15,575,613.54 |
综上所述,公司期末其他应收款主要由关联单位往来款及借款构成,占比分别为90.20%、94.93%、96.73%,该部分款项属于资金占用情形;其他零星款项主要由备用金及暂付、待收款项等组成,不存在未及时费用化情形。
③资金占用款清理情况
2016年6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和非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合计为4,789,389.72元;2016年9月,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规范了内部治理,已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收回全部关联方占款,未收回的非关联方占款金额合计为
41.35万元,主要为职工临时性借款,公司正逐步收回。
(2)补充披露往来款项的主要内容、原因、利息约定、是否签订借款协议、回收可能性和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及谨慎合理性、后续归还情况。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内容参见上述(1)列示,具体说明如下:
①关联单位往来款:公司2010年、2015年无偿借予芜湖富春制线有限公司共3,514,000.00元借款,因公司资金较为充足,而芜湖富春制线有限公司是公司持股17%参股公司,故公司无偿向其提供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并未签订借款协议。2016年9月30日,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规范了内部治理,已于2016年10月收回芜湖富春制线有限公司3,514,000.00元款项。
②借款:公司2012年无偿借予沈峰1,140,222.80元借款,因公司资金较为充足,而沈峰与公司有较好的合作关系,故公司无偿借予沈峰1,140,222.80元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并未签订借款协议;公司于2016年4、5月共收回沈峰
705,000.00元借款,2016年9月30日,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规范了内部治理,已于2016年10月30日收回沈峰435,222.80元借款。其他款项系内部员工在购房或者购车时,签署借据后可以无偿向公司申请借款,2016年9月30日,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规范了内部治理,已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收回高管陈家霞、章位良占款,合计金额150,000.00元。
③备用金及其他: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向经办人员支付备用金或者临时发生的暂付、待收款项。
公司参照同行业公司标准制订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按照政策对报告期各期末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结合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来看,公司坏账准备计提谨慎合理。
(3)假定市场利率测算资金占用费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补充披露资金往来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说明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资金拆借情况按照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列式如下:
其中: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详见“一、公司特殊问题1 2、资金占用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归还时间”。
其中:非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表所示:
非关联方户数 | 期间 | 期初数 | 本期占用 | 本期归还 | 期末数 |
20户 | 2016年1-6月 | 2,051,312.80 | 228,000.00 | 1,153,923.08 | 1,125,389.72 |
18户 | 2015年度 | 9,956,522.80 | 756,590.00 | 8,661,800.00 | 2,051,312.80 |
11户 | 2014年度 | 9,350,222.80 | 730,000.00 | 123,700.00 | 9,956,522.80 |
公司上述资金拆借未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市场利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执行的最高利率,即2016年为4.35%、2015年为5.6%、2014年为6%)测算上述资金拆借对报告期内公司业绩的影响,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 2016年1-6月 | 2015年 | 2014年 | |
对净利润的影响 | 关联方 | 132,395.15 | 132,137.60 | 238,425.00 |
非关联方 | 32,242.29 | 219,592.46 | 486,405.16 | |
合计 | 164,637.44 | 351,730.06 | 724,830.16 | |
当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 24,413,682.99 | 43,552,233.61 | 30,313,004.02 | |
未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占当期净利润 | 关联方 | 0.54 | 0.30 | 0.79 |
非关联方 | 0.13 | 0.50 | 1.60 |
的比重(%) | 合计 | 0.67 | 0.81 | 2.39 |
通过上表可知,公司资金拆借未约定借款利息,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较小。报告期内,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引入员工持股平台,除此之外,实收资本均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女儿,故关联方资金拆借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综上,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不存在未及时费用化的情形,相关资金占用情形均已如实披露,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收回关联方占款。公司按照同行业标准制订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报告期内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谨慎、合理。公司虽未按照市场利率收取资金占用利息,但经测算资金占用息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关联方资金拆借不存在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15、公司在建工程余额较大,请公司:(1)补充披露预计完工时间,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原因。(2)说明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及其最新进展,并说明后续投入情况以及资金来源。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说明对在建工程执行了何种核查程序,补充核查公司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归集与结转是否合理,并请对在建工程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通过在建工程调节利润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主办券商、会计师①取得了并检查公司工程相关的规划、施工等许可证件,确认公司规划施工的合法合规性;②取得并检查公司工程合同,核实相关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③获取工程预算和监理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检查在建工程入账凭证,对入账发票、资金流水进行核查;④检查监理方确认的工程进度,并对在建工程进行现场勘察、盘点。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之“(七)报告期内主要资产情况”之“9、在建工程”中补充披露:
(1)补充披露预计完工时间,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原因。
“2016年6月末,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补充列示如下:
项目 | 余额(元) | 预计完工时间 | 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厂房办公楼 | 7,267,249.71 | 2017年3月 | 否 |
污水处理工程二期 | 1,410,000.00 | 2017年3月 | 否 |
合计 | 8,677,249.71 | — | — |
占2016年6月末在建工程余额比例 | 95.21% | — | — |
2016年6月末,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中厂房办公楼、污水处理工程二期均处于在建状态,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故尚未结转固定资产。”
(2)说明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及其最新进展,并说明后续投入情况以及资金来源。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主要在建项目中厂房办公楼、污水处理工程二期仍处于在建状态。截至目前,厂房办公楼累计投入1,080万元,预算金额为1,468万元,该项目的后续投入金额约为388万元;污水处理工程二期累计投入142万元,预算金额为620万元,该项目的后续投入金额约为478万元。公司上述项目建设支出均来源于自有资金。”
综上,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公司在建工程真实存在,归集与结转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通过在建工程调节利润的情况。
16、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其中2015年存在大额缺口。请公司:(1)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与净利润的匹配性,说明差异项目。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主办券商、会计师①检查了公司的账簿记录、核查银行流水账,核对公司现金流与其业务的一致性;②复核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过程,并与其他报表项目进行勾稽对比;③对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变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1)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其中2015年存在大额缺口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6年1-6月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624,455,704.10 | 1,125,848,372.47 | 1,302,843,569.64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629,236.96 | 3,500,019.76 | 2,027,459.38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473,805,234.94 | 1,047,031,451.32 | 1,104,764,906.20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30,586,841.24 | 54,692,188.45 | 44,802,171.91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8,778,402.84 | 34,269,389.85 | 49,781,655.91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307,802.98 | 18,638,333.92 | 18,488,745.1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4,606,659.06 | -25,282,971.31 | 87,033,549.87 |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4年至2016年1-6月分别为8,703.35万元、-2,528.30万元、9,460.67万元,其中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出现上述情形的主要原因系受到价格影响,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均有所减少,但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下降幅度较小所致。主要原因系:①2015年度,公司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缩短供货时间,公司采用标准化操作,并根据色纱的色系制成了近千种颜色的色卡。客户可根据公司提供的色卡,像在超市里挑选商品一样选定中意的色纱并下单,从而实现缩短采购时间,公司为此增加了库存商品色纱库存;同时2015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暴跌至历史低点,特别是棉花价格跌幅较大,公司根据多年来对胚纱价格变化的走势分析,胚纱价格已处于成本线以下,但随着全球经济企稳回升,来年胚纱价格必定上涨,所以公司加大了胚纱采购量,加大了胚纱库存。因此导致2015年末存货余额较2014年末余额增加5,728.42万元。②2015年原材料胚纱主要从国内采购,采取信用证结算的进口采购减少,从而致使2015年末应付账款余额较2014年末减少5,124.92万元。考虑上述因素则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净增加10,853.34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2015年扩大存货库存规模、减少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进口采购,导致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大额缺口。
(2)说明与净利润的匹配性,说明差异项目。
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对应关系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5年度 |
净利润 | 43,552,233.61 |
加:资产减值准备 | -1,750,465.49 |
固定资产折旧 | 19,346,140.66 |
无形资产摊销 | 251,671.41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2,246.00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316,322.07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 2,534,941.08 |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83,227.39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268,986.21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57,325,445.68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16,884,666.29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48,110,423.5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282,971.31 |
如上表所示,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的原因系:①非付现成本较大,如折旧、摊销合计影响1,960.01万元;②公司减少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进口采购,致使应付账款减少5,124.92万元;③棉花价格下降及销售模式变化,公司大量备货,导致存货增加5,728.42万元。
综上,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公司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现金流量情况,2015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大额缺口原因合理,与净利润匹配。
17、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水平较低,净资产收益率波动较大。请公司:(1)披露毛利的构成明细,并结合销售价格及单位成本的内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分析并披露毛利率较低的原因;(2)说明净资产收益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可结合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分析;(3)结合同行业情况、公司自身优劣势等分析公司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及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披露原因。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毛利、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以及变动是否合理;(2)针对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发表意见,并针对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主办券商、会计师①查阅了公司的明细账,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明细表,核查成本及费用项目的构成;②询问并检查公司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方法;③分析各项费用的构成情况;对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配比关系进行核查,核对销售数量与存货结转数量是否一致;④对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毛利率按月进行分析。
(1)披露毛利的构成明细,并结合销售价格及单位成本的内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分析并披露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①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之“(三)毛利率及变化情况”中补充披露:
公司最近两年一期主营业务分产品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2016年1-6月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 毛利率 | |
色纱(含丝光棉) | 37,220.43 | 31,052.11 | 16.57% |
胚纱 | 19,632.32 | 18,302.27 | 6.77% |
加工费 | 1,213.92 | 628.96 | 48.19% |
合 计 | 58,066.67 | 49,983.34 | 13.92% |
产品类别 | 2015年度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 毛利率 | |
色纱(含丝光棉) | 71,996.24 | 60,776.65 | 15.58% |
胚纱 | 28,463.11 | 26,582.75 | 6.61% |
加工费 | 1,934.84 | 1,112.75 | 42.49% |
合 计 | 102,394.18 | 88,472.16 | 13.60% |
产品类别 | 2014年度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 毛利率 | |
色纱(含丝光棉) | 75,480.84 | 63,764.87 | 15.52% |
胚纱 | 39,627.97 | 39,078.12 | 1.39% |
加工费 | 2,240.17 | 1,563.91 | 30.19% |
合 计 | 117,348.99 | 104,406.91 | 11.03% |
2016年1-6月、2015年度和2014年度,公司主营收入毛利率分别为13.92%、
13.60%、11.03%。报告期内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较低,主要原因系:①公司主营业务中的色纱生产销售属于传统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同质化程度较高,导致色纱的销售毛利率水平较低;②公司主营业务中的胚纱销售系将购入的原材料直接对外销售,从而赚取购销价差,该业务毛利率水平较低。报告期内色纱(含丝光棉)的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均呈下降趋势,销售单价下降幅度小于单位成本的下降幅度,导致色纱(含丝光棉)的毛利率持续上升,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16年1-6月 | 2015年 | 2014年 |
色纱(含丝光棉)销售收入(元) | 372,204,325.56 | 719,962,389.77 | 754,808,443.08 |
色纱(含丝光棉)销售成本(元) | 310,521,132.55 | 607,766,533.25 | 637,648,711.22 |
色纱(含丝光棉)销售数量(kg) | 15,613,915.79 | 29,626,193.04 | 27,055,978.89 |
销售单价(元/kg) | 23.84 | 24.30 | 27.90 |
单位成本(元/kg) | 19.89 | 20.51 | 23.57 |
毛利率 | 16.57% | 15.58% | 15.52% |
单位售价变动比例 | -1.89% | -12.90% | / |
单位成本变动比例 | -3.02% | -12.98% | / |
色纱(含丝光棉)成本的下降主要系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所致,公司生产
色纱(含丝光棉)的主要材料为胚纱,主要材料占比在95%以上,各期主要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动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16年1-6月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
胚纱 | 采购价格(元/KG) | 15.68 | 16.49 | 18.97 |
变动比例(%) | -4.91 | -13.07 | / |
(2)说明净资产收益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可结合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净资产收益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变动比例如下:
项目 | 2016年1-6月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49 | 12.72 | 9.9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变动比例(%) | 2.04 | 28.23 | /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5.73 | 11.53 | 9.54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变动比例(%) | -0.61 | 20.86 | / |
注:2016年1-6月变动已按全年口径折算计算
通过上表可知,公司2016年1-6月净资产收益率和2015年度相比较为平稳,无明显变动;2015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较2014年度变动较大,变动较大的原因系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2014年度增加所致,其中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波动影响较小,影响净利润的主要事项及影响金额如下:
①2015年度因材料变动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由2014年度的11.03%上升至2015年度的13.60%,从而实现的主营业务毛利由2014年度的12,942.08万元上升至2015年度的13,922.02万元,增加利润979.94万元。
②公司按照会计政策确认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变动导致2015年度利润较2014年度增加449.39万元。
(3)结合同行业情况、公司自身优劣势等分析公司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及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披露原因。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之“(三)毛利率及变化情况”中补充披露: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较如下:
指 标 | 期间 | 弘晨科技 | 中诚印染 | 平均值 | 公司 |
主营业务毛利 | 2016年1-6月 | 16.09 | 16.50 | 16.30 | 13.92 |
率(%) | 2015年度 | 14.41 | 18.93 | 16.67 | 13.60 |
2014年度 | 14.23 | 14.05 | 14.14 | 11.03 | |
净资产收益率(%) | 2016年1-6月 | 2.56 | 7.68 | 5.12 | 6.49 |
2015年度 | 10.28 | 16.99 | 13.64 | 12.72 | |
2014年度 | 16.89 | 4.90 | 10.90 | 9.92 |
①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平均值,主要因公司主营业务中的胚纱销售占比较大,胚纱销售系将购入的原材料直接对外销售,用于赚取购销价差,该业务毛利率水平较低。扣除该业务后,公司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分别为17.57%、16.29%、15.94%,毛利率呈上升趋势,并和弘晨科技变动趋势一致,均略微上涨。公司毛利率水平略高于同行业公司,主要系公司销售规模较大,单位固定成本较低。从总体上看,公司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变动趋势,和同行业公司相比未见重大异常。
②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呈上升趋势,2015年度较2014年度增长
28.23%,系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净利润变动所致;2016年1-6月(折算成全年口径)较2015年度增长2.04%,主要系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净利润变动所致。公司和同行业公司相比,净资产收益率处于中间水平,未见重大异常。
从同行业发展趋势及企业自身条件来看,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近,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处于中间水平,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公司毛利、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及变动是合理的,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合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合理。
18、公司股东权益有所波动,请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予以核查。
【回复】主办券商、会计师①查阅了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审查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②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及合并抵消进行复核;③对利润表构成项目执行审计程序,认可公司各期实现的净利润金额;④检查公司股利分配决议及账务处理。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权
益波动分析如下:
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及2013年末,公司的股东权益分别为29,963.62万元、36,421.26万元、32,066.03万元、29,434.73万元。
(1) 2016年6月末的股东权益较2015年末减少6,457.64万元,下降比例为
17.73%。其中:①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增加股东权益6,800.00万元;②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增加股东权益2,441.36万元;③分配现金股利减少股东权益15,000.00万元;④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减少股东权益699.00万元。
(2) 2015年末的股东权益较2014年末增加4,355.23万元,增长比例为
13.58%,均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增加股东权益所致。
(3) 2014年末股东权益较2013年末增加2,631.30万元,增长比例为8.94%。其中:①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增加股东权益3,031.30万元;②分配现金股利减少股东权益400.00万元。
综上,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股东权益波动合理。
19、报告期内公司每股净资产有所波动,最近一期大幅下降。请公司:(1)说明计算依据和过程;(2)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予以核查。
【回复】主办券商、会计师针对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股东权益及每股净资产的波动情况,对公司各期末的每股净资产进行分析性复核,对指标进行重新计算,核查变化原因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每股净资产及变动情况如下表:
时点 | 股东权益(元) | 股本(股)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变动 |
2014年末 | 320,660,329.01 | 26,000,000.00 | 12.33 | —— |
2015年末 | 364,212,562.62 | 26,000,000.00 | 14.01 | 13.63% |
2016年末 | 299,636,245.61 | 52,000,000.00 | 5.76 | -58.89% |
(1) 2015年末公司每股净资产波动较大的原因:
2015年末每股净资产较2014年末增长13.63%,系当期实现的净利润较大所致。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4,355.22万元增加未分配利润。
(2) 2016年6月末公司每股净资产波动较大的原因:
2016年6月末每股净资产较2015年12月末下降58.89%,主要系增资、当期分红及实现的净利润综合影响所致。综上,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波动合理。20、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下降、净利润增长。请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予以核查。
【回复】
主办券商、会计师①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核查报表科目各组成项目的主要内容,并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对比,分析公司利润变动原因;②通过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相关合同、单价、发票检查,核查销售及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分析公司主要产品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的变动情况,分析毛利率变化情况;③通过对公司收入构成、成本分配、费用归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以及报告期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等。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下降14,963.78万元,净利润增长1,323.92万元,主要由于公司生产采购的主要原材料胚纱2015年单价较2014年下降,产品销售单价的下降幅度小于成本的下降幅度所致。
①营业收入下降
公司收入主要由色纱(含丝光棉)、胚纱构成,以下重点解释色纱(含丝光棉)及胚纱的销售收入变动情况。
期间 | 项目 | 数量(kg) | 单价(元/kg) | 销售收入(元) |
2015年度 | 色纱(含丝光棉) | 29,626,193.04 | 24.30 | 719,962,389.77 |
胚纱 | 16,862,029.78 | 16.88 | 284,631,062.70 | |
2014年度 | 色纱(含丝光棉) | 27,055,978.89 | 27.90 | 754,808,443.08 |
胚纱 | 20,511,370.29 | 19.32 | 396,279,674.00 |
(续上表)
项目 | 数量变动(kg) | 单价变动(元/kg) | 销售收入变动(元) |
色纱(含丝光棉) | 2,570,214.15 | -3.60 | -34,846,053.31 |
胚纱 | -3,649,340.51 | -2.44 | -111,648,611.30 |
项目 | 数量变动比例 | 单价变动比例 | 销售收入变动比例 |
色纱(含丝光棉) | 9.50% | -12.90% | -4.62% |
胚纱 | -17.79% | -12.63% | -28.17% |
综上所述,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系色纱(含丝光棉)及胚纱销售收入下降共同影响所致。其中:色纱(含丝光棉)销售数量虽有所增长,但是单价下降幅度较大,从而导致销售收入有所下降;胚纱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均下降,导致胚纱销售收入下降幅度较大。
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和材料采购价格息息相关,因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导致2015年公司产品销售单价均下降且下降幅度较为明显。
②净利润增长
A、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幅度大于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毛利率水平提升较大。
2015年度较2014年度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均呈上升趋势,其中色纱(含丝光棉)由2014年度的15.52%上升至2015年度的15.58%、胚纱由2014年度的
1.39%上升至2015年度的6.61%,毛利率上升主要系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相关产品的销售单价下降幅度小于原材料采购单价下降幅度。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
胚纱 | 采购价格(元/KG) | 16.49 | 18.97 |
变动比例(%) | -13.07 | / |
(续上表)
期间 | 色纱(含丝光棉)销售价格(元/KG) | 胚纱销售价格(元/KG) |
2015年度 | 24.30 | 16.88 |
2014年度 | 27.90 | 19.32 |
变动比例(%) | -12.89 | -12.63 |
B、坏账准备转回增加利润175.05万元
公司2015年度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较大,主要系公司对资金拆借进行清理,收回部门单位及个人占款,导致2015年末其他应收款较2014年末下降61.62%,从而按照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综上,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下降、净利润增长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动原因合理。
2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注销、新增子公司的情形。请公司补充说明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说明其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予以核查。
【回复】主办券商、会计师查阅各主体工商信息资料,了解各主体的实收资本构成;索取各主体章程、股东会决议及与出资相关的验资报告进行核对;检查各主体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分析实际控制权情况,从而确定是否需要纳入合并范围;检查公司合并时点,对于投资设立的公司,公司自设立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公司自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为合并日;对于注销的公司,公司自注销之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同时,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一、公司的财务报表”之“(四)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四)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1、本公司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
序号 | 子公司全称 | 子公司简称 | 持股比例(%) | |
直接 | 间接 | |||
1 | 安徽中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中纺电子 | 100.00 | - |
2 | 芜湖富春纺织有限公司 | 富春纺织 | 100.00 | - |
3 | 芜湖富春针织有限公司 | 富春针织 | 100.00 | - |
4 | 芜湖富春进出口有限公司 | 富春进出口 | 100.00 | - |
5 | 诸暨爱面纱供应链有限公司 | 诸暨爱面纱 | 100.00 | - |
2、本公司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
(1)报告期内新增子公司:
序号 | 子公司全称 | 子公司简称 | 本期纳入 合并范围原因 | 纳入 合并范围时间 |
1 | 安徽中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中纺电子 | 投资设立 | 2015年6月 |
2 | 芜湖富春纺织有限公司 | 富春纺织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2016年3月 |
3 | 诸暨爱面纱供应链有限公司 | 诸暨爱面纱 | 投资设立 | 2016年6月 |
(2)报告期内减少子公司:
序号 | 子公司全称 | 子公司简称 | 本期未纳入合并范围原因 | 未纳入 合并范围时间 |
1 | 芜湖富春针织有限公司 | 富春针织 | 注销 | 2015年11月 |
2 | 芜湖富春进出口有限公司 | 富春进出口 | 注销 | 2015年9月 |
”。公司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事项说明如下:
①投资设立
A、公司于2015年6月投资设立中纺电子,享有中纺电子100%股权,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实际投资1,500万元。
B、公司于2016年6月投资设立诸暨爱面纱,享有诸暨爱面纱100%股权,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出资尚未到位。
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016年3月,根据富春纺织股东会决议,公司分别与何培富、何壁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何培富、何壁宇分别将其持有富春纺织的33.33%的股份转让给公司,股权对价合计699万元,从而公司持有富春纺织100.00%的股权,对富春纺织具有控制权,故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③公司注销
A、2015年11月,富春针织办理注销手续,自注销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公司不再将富春针织纳入合并范围。
B、2015年9月,富春进出口办理注销手续,自注销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公司不再将富春进出口纳入合并范围。
综上,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合并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员工持股平台,请公司说明股票发行或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份支付,如是,(1)请公司提供股权激励政策具体内容或相关合同条款;(2)请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账务处理对当期及未来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影响重大时做重大事项提示;(3)请会计师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发表专项意见;同时对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股权激励费用的核算是否合理及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对股权激励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是否符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4)请主办券商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2016年6月28日,富春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4,400万元增加至5,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00万元分别由新股东富春投资认缴408万元、新股东勤慧投资认缴392万元;认购价格以华普天健会计所安徽分所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的[2016]AH0098号《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201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357,654,113.10元为基础,扣除富春有限于2016年6月向全体股东分配的1.5亿元未分配利润(2016年6月5日股东会决议分红),且本次增资前富春有限注册资本已由2,600万元增加至4,400万元;因此,本次增资时富春有限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约为5.12元,计算公式为:
〔(357,654,113.10-150,000,000.00+18,000,000.00)/44,000,000.00=5.12〕;考虑公司2016年1-6月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成长性,最终确定本次增资价格为每股6.25元。同时,公司未与持股平台的每位合伙人签订任何协议。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增资即持股平台入股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股份支付事项。
23、请公司按照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将两年一期财务简表以万元进行列示。
【回复】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 基本情况”之“八、报告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予以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项 目 | 2016.6.30 | 2015.12.31 | 2014.12.31 |
资产总计(万元) | 72,293.02 | 65,229.92 | 59,494.45 |
负债总计(万元) | 42,329.40 | 28,808.67 | 27,428.41 |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 | 29,963.62 | 36,421.26 | 32,066.03 |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万元) | 29,963.62 | 36,421.26 | 32,066.03 |
每股净资产(元) | 5.76 | 14.01 | 12.33 |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5.76 | 14.01 | 12.33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7.34% | 45.33% | 47.78% |
流动比率(倍) | 1.36 | 1.69 | 1.53 |
速动比率(倍) | 0.73 | 0.81 | 0.93 |
项 目 | 2016年1-6月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58,109.48 | 102,455.05 | 117,418.82 |
净利润(万元) | 2,441.37 | 4,355.22 | 3,031.30 |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441.37 | 4,355.22 | 3,031.3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2,156.27 | 3,948.09 | 2,913.84 |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2,156.27 | 3,948.09 | 2,913.84 |
毛利率 | 13.91% | 13.60% | 11.05% |
净资产收益率 | 6.49% | 12.72% | 9.9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5.73% | 11.53% | 9.5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94 | 1.68 | 1.17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94 | 1.68 | 1.17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8.95 | 18.89 | 18.93 |
存货周转率(次) | 2.27 | 4.67 | 6.6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9,460.67 | -2,528.30 | 8,703.35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1.82 | -0.97 | 3.35 |
”
24、公司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请公司补充说明是否曾申报IPO,是否经过证监会财务核查,若是,请公司提供申报IPO相关材料以及被否原因或材料撤回原因。请主办券商说明公司申报IPO以及撤材料或被否相关情况,目前有关问题是否已经规范、整改或解决,规范解决情况,说明是否会对公司挂牌产生实质性障碍。
【回复】主办券商、律师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以及百度网站等第三方搜索引擎并取得了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公司在申报申请新三板挂牌前未曾申报IPO,未曾经过中国证监会的财务核查。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1、请中介机构勿发表“不构成本次挂牌的重大障碍”等不明确意见。请就所涉及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迟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没有损害交易各方利益,该等瑕疵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三、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请公司和中介机构知晓并检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
请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中介机构事项:请公司说明并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自报告期初至申报时的期间是否存在更换申报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有,请说明更换的时间以及更换的原因;请主办券商核查申报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回复】经核查,公司自报告期初至申报时的期间,不存在更换申报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未更换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主办券商对参与富春染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及项目组成员、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报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存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2)多次申报事项:请公司说明是否曾申报IPO或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挂牌,若有,请公司说明并请主办券商核查下述事项:是否存在相关中介机构更换的情形;前次申报与本次申报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内容存在的差异;前次申报时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整改或解决情况。
【回复】公司于2016年10月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挂牌系首次申报,公司未曾申报IPO或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挂牌。
(3)申报文件形式事项:为便于登记,请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请检查两年一期财务指标简表格式是否正确;历次修改的文件均请重新签字盖章并签署最新日期;请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披露文件上传到指定披露位置,以保证能成功披露和归档。【回复】已按规定检查《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关内容,已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公司已检查两年一期财务指标简表格式正确无误;相关修改的文件均重新签字盖章并签署最新日期;已按照要求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披露文件上传到指定披露位置。
(4)信息披露事项:请公司列表披露可流通股股份数量,检查股份解限售是否准确无误;请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国民经济、股转系统的行业分类分别列示披露公司所属行业归类;请公司披露挂牌后股票转让方式,如果采用做市转让的,请披露做市股份的取得方式、做市商信息;申请挂牌公司自申报受理之日起,即纳入信息披露监管。请知悉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规则,对于报告期内、报告期后、自申报受理至取得挂牌函并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请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各自的公开披露文件中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内容,若有,请在相关文件中说明具体情况。
【回复】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 基本情况”之“三、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列表披露可流通股股份数量,经检查股份解限售数据正确无误;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 公司业务”之“六、公司所属行业情况”之“(一)公司所属行业概况”中按照上市公司、国民经济、股转系统的行业分类分别列示所属行业。
(5)反馈回复事项:请公司及中介机构注意反馈回复为公开文件,回复时请斟酌披露的方式及内容,若存在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请提交豁免申请;存在不能按期回复的,请于到期前告知审查人员并将公司或主办券商盖章的延期回复申请的电子版发送至审查人员邮箱,并在上传回复文件时作为附件提交。【回复】公司及中介机构已对本反馈意见回复进行核查,不存在需要申请豁免披露的情况。公司及主办券商已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延期回复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答复<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专题报告》签字盖章页)
项目负责人:
汪舒平
项目小组成员:
裴 忠 杨晓燕 丁维立
施周峰 葛剑锋 李朝松
内核专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答复<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专题报告》签字盖章页)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